2008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而在经济下滑的形势下,银行更愿意对政府主导的企业予以金融方面的支持,这些企业通常是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支持行业范畴中的大型龙头企业,例如通信、钢铁、航天军工、机械制造等行业,在客观上也进一步推动了政府主导式的兼并重组。
在中央提出在未来两年内投入4万亿元的救市计划后,全国各省区市纷纷宣布自己的救市方案,总金额近20万亿,远超中央的4万亿的投资规模,使我国救市措施带有明显的地方化倾向,影响了全国市场的统一性。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等人为分割市场的现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愈加严重。为帮助企业解决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2008年以来全国各地在扩内需保增长的掩护下纷纷出台措施,鼓励优先购买本地产品。从东部的江苏、浙江,到中部的湖南、安徽,再到吉林、陕西等地都颁布了优先购买本地产品的规定。[25]这些规定构成商品区域流通的壁垒,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严重扭曲了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同时,中央和地方政府救市援助政策对国有大型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的基于“身份识别”的区别待遇也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无论政府官员如何掩饰,数据说明“国进民退”是不争的事实。无论是4万亿的投资刺激方案,还是2009年上半年7. 3万亿的信贷投放,资源都基本集中配置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很难从这些政府救市方案中分得杯羹。
2.危机中反垄断执法的放松
2008年8月我国《反垄断法》开始实施,刚刚确立我国竞争政策之时,恰逢金融危机向全球蔓延,国内经济受到外需急剧萎缩的巨大冲击,出现诸多以克服行业不景气或实施政府产业政策为借口的限制竞争活动,如2008年11月沈阳市包括碧桂园、万达在内的72家房地产公司联合作出承诺:房子不降价,降价我们补。[26]另外,钢铁、煤炭等行业也频频进行联合限产保价,甚至中国钢铁协会也组织生产企业对产能严重过剩的品种实行自律性限产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向全国各省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和各大型钢铁企业下发了《关于遏制钢铁行业产量过快增长的紧急通报》。[27]2009年4月国内五大航空公司同时采用新的运价体系进行变相联合涨价。[28]这些都属于应该受到《反垄断法》规制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却因为金融危机下的不景气形势而被反垄断执法部门“选择性”忽略,严重损害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权威性。
此外,在经营者集中控制方面,也存在明显的执法放松。2009年5月爆出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已半年有余,却并未进行反垄断申报,其对外却宣称,合并是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电信改革方案实施的,就此认定其依据一个充其量算是部门规章所进行的合并不违反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的规定。[29]这种明显不合法律逻辑的推论显然不能使其取得反垄断法上的豁免。但反垄断执法部门却仍然选择了保持沉默,极大地损害了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尊严。而随着十大产业振兴计划的实施,政府主导的兼并重组在钢铁、煤炭行业进展火热,“国进民退”随之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此过程中,反垄断法的执行也显得十分弱势,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维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的作用。
(二)后危机时代我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冲突与协调
作为调控经济的两种不同手段,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是此消彼长的。各国对两者的态度经常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呈现出周期性的变化。在经济稳定时期,坚持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理念的国家通常都把竞争政策放在更为优先的位置,以更好地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而在经济危机中,随着政府加强管制倾向的增强,产业政策往往被放在更突出的地位,这也是1929—1933年大萧条时,罗斯福新政中所采取的做法。但随着人们对两者政策效果认识的加深,竞争政策在经济危机应对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正如此次金融危机应对中,欧盟所采取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