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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之应对与欧盟竞争政策

  

  从各自为战到统一行动,欧盟的实践再一次表明了作为一个超国家的特殊政体,欧盟在协调各国行动上的重大作用以及这种协调的重要性。其中,竞争政策的实施是欧盟行动力的重要体现。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在金融危机面前和各国政府的压力下,仍然不肯放弃原则、坚持竞争执法,使各国产业政策必须在欧盟竞争政策的框架内实施,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和长远,体现了欧盟坚持竞争政策优先的理念,维护了竞争政策的连续性与权威性。


  

  三、欧盟应对危机举措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对竞争政策的冲击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与世界其他经济体的联系日益加深,其中中美两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尤为紧密,这必然导致我国无可避免地受到美国次贷危机的冲击,并且在之后不断蔓延恶化的世界经济形势下全然无法独善其身。


  

  由于我国的资本管制还比较严格,金融业相对封闭和金融体系相对独立,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业的直接影响并不大。但由于中国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中,65%用于购买美国的国债,这为美国人高消费高借贷模式的维持创造了条件,也使中国很难摆脱对其的依赖,[20]加上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美元的贬值,造成我国外汇资产巨额的贬值。同时,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再次降低了投资者的预期,这为我国股市的下跌增添了一个加速度,在因“财富效应”的逆转影响而影响了居民消费的同时,也使企业投资因融资受限而被抑制。更为严重的冲击出现在实体经济方面,作为出口导向型的国家,出口在我国的总需求中占有较大的比重,2006年和2007年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达到19. 2%和19. 7%,而对美国的出口占我国出口总额的50%,美国国内需求的下降极大的抑制了我国的出口,使我国的经济尤其是以出口加工贸易为主的沿海地区的经济受到很大影响,以低劳动成本为优势的初级产品制造业遭受了巨大打击。此外,由房地产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也造成我国房地产泡沫频临破灭,低迷的房地产市场雪上加霜。


  

  总体而言,和虚拟经济相比,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冲击更为突出,这使得我国救市措施的重点从开始就是救实体经济,包括4万亿元的政府财政投资、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刺激民间消费需求(发放消费券和家电下乡补贴)等。而在这些救市措施的实施中,与欧盟在金融危机应对中坚持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并重的做法不同,我国主要是通过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来刺激经济的发展,基本忽略了竞争政策的实施。我们认为,这种更多的依赖于政府产业政策调节市场的“有形之手”来应对金融危机,而忽视甚至排斥市场本身自由价格竞争机制的“无形之手”对危机的调节作用,放松对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维护,只顾眼前不看长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1.救市计划与竞争政策的冲突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并提出了未来两年内旨在刺激经济增长的4万亿元投资计划。这项投资计划并没有经过我国反垄断主管机关的审查和评估,这使得它对市场内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的扭曲完全没有受到约束和限制,显然不符合竞争政策的基本理念。有学者指出,4万亿投资是应对经济“失速”和维持社会稳定的一个无奈之举,其深远影响在于它是对市场经济改革理念的一次巨大冲击。[21]我们认为政府强力干预完全排斥市场竞争机制,挤压了市场自我调节的空间,长远看当然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在4万亿扩大内需的经济刺激计划出台后,为确保2009年国家GDP增速“保八”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在2009年1月14日率先通过汽车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计划后的一个多月内陆续出台了十大产业振兴计划,以共同应对金融危机造成的经济颓势。十大产业振兴计划强调产业结构的调整,鼓励加大企业重组力度,推动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22]优化产能布局,是金融危机应对中政府干预市场的又一集中体现,尤其是汽车和钢铁产业的振兴计划具有明显的政府主导性。


  

  例如,在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计划中,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结构调整,注重发挥市场作用与加强政府引导相结合”,即“利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要素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汽车产业组织结构优化升级”。实现“通过兼并重组,形成2-3家产销规模超过200万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4-5家产销规模超过100万辆的汽车企业集团,产销规模占市场份额90%以上的汽车企业集团数量由目前的14家减少到10家以内”的规划目标。而钢铁产业的调整和规划的重点中包括“严格控制钢铁总量,加快淘汰落后”和“促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其具体内容包括进一步发挥宝钢、鞍本、武钢等大型企业集团的带动作用,推动鞍本集团、广东钢铁集团、广西钢铁集团、河北钢铁集团和山东钢铁集团完成集团内产供销、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质性重组;推进鞍本与攀钢、东北特钢,宝钢与包钢、宁波钢铁等跨地区的重组,推进天津钢管与天铁、天钢、天津冶金公司,太钢与省内钢铁企业等区域内的重组。实现这些目标的政策措施包括,完善企业重组政策:制定鼓励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适时研究制定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条例;加大对钢铁重点骨干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的项目,以及实施并购、重组、走出去、技术进步的企业,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银行贷款、吸收私募股权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防范大型骨干企业资金断链风险,必要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23]而到2009年9月23日,据新华社报道,由国家工信部、发改委和中钢协三方联合拟定的《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条例》已经成稿,进入最后的修改阶段。权威人士透露,条例将贯彻《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精神,积极推进钢铁业进行联合重组,同时在整合过程中将凸显国家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意图。[24]显然,这些产业振兴计划带有明显的指令计划性,是政府直接参与市场活动的非市场化的政府救助措施,这种行政干预性的救助措施以行政命令代替了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在没有进行合理的竞争性审查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扭曲,对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理念带来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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