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危机背景下欧盟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关系的理论分析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巨大破坏力,欧盟坚持竞争政策执法,在处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时坚持了竞争政策优先的原则。
1.欧盟层面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
作为介于国际组织和联邦国家之间的特殊政体的欧盟,其产业政策指的是欧盟层面的产业政策,是超国家层面的产业政策,而不是对欧盟成员国产业政策的总体概括。由于共同农业政策作为欧盟的核心制度之一具有独立的制度体系,这里所讨论的产业政策主要是工业和服务业政策。虽然欧洲国家中的英国、法国和意大利等都具有较长的产业政策历史,但在超国家水平上,实施欧盟产业政策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尽管这种超国家层面的产业政策最早可以追溯到欧洲煤钢共同体框架下对煤和钢铁业的干预,但是当时的那些产业政策更多地是出于政治目的的考虑,主要是为了控制德国的重工业以避免重演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悲剧,而不是为了发展煤和钢铁业。直到1991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才使欧盟产业政策受到重视。条约不仅在其第3条对产业政策作出规定,即欧共体的活动包括“加强共同体产业的竞争力”,而且还通过条约第157条对欧共体产业政策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政策目的,授权欧共体委员会具体执行产业政策。[16]但同时,第157条明确指出,“共同体和各成员国应根据开放和竞争的市场原则采取行动”,“本编不得成为共同体采取任何导致竞争扭曲的措施的基础”。可见,在基本理念上,对待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欧盟在最初确立的标准即是竞争政策优先的原则。
在具体的政策工具上,第157条并没有对实现共同体协调和促进产业发展的目标所应采用的政策工具加以具体规定,而是明确指出,其目标“应通过其依照本条约其他规定而采取的政策和行动”来实现。根据欧洲学者的研究,这里的“其他政策和行动”主要涉及竞争政策、研究与技术开发政策以及结构基金(主要是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和欧洲社会基金),也就是说,这些政策或行动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直接用于实现欧盟产业政策的目的。[17]因此,借助竞争政策来保证有利于提高产业竞争力的良好竞争秩序是欧盟产业政策实施的重要手段。这也是欧盟产业政策与通常采取规制价格、直接或间接补贴、贸易保护等方式来实施的传统产业政策的最大不同。因此,尽管两者在一些领域内存在矛盾,欧盟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绝对冲突关系。
从与成员国产业政策的关系上看,一方面,欧盟产业政策是辅助性的,是作为对成员国产业政策的必要的补充、指导与协调性政策而存在的;另一方面,欧盟产业政策又通过竞争政策对各成员国的产业政策形成了一种有力的约束。因此,在此次金融危机应对中,缺乏独有的制度工具的欧盟产业政策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欧盟有较强行动能力的竞争政策的实施来实现的。可见,从欧盟层面上来说,在此次金融危机应对中,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并不存在明显的冲突。
2.各成员国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
尽管欧盟最终对其成员国的各种金融危机应对行动进行了协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共同行动,但相比之下,各成员国自身的产业政策显然在危机应对措施中占据了更大的比重。和欧盟产业政策不同,各国产业政策具有明显的政府干预性,更加强调和追求效率,同时更多地考虑本国的利益,因而,与以维护统一的欧盟市场内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为目标的欧盟竞争政策具有更明显的冲突性。危机初期,由于缺乏欧盟层面的统一协调,个别成员国为求自保所采取的一些金融业救助措施便体现了这一点。例如,从危机原因上看,中东欧国家的金融业基本为西欧金融机构所控制,而西欧金融机构为缓解自身流动性短缺问题,选择大量从中东欧撤资,从而引发了这些国家的债务危机。同时,为应对金融危机,西欧一些国家政府在援助本国金融机构时,还要求他们优先向本国企业和个人贷款,这也对西欧金融机构从中东欧撤资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8]又如,2008年9月30日,爱尔兰政府宣布为本国六大放贷银行提供资产与债务担保,在今后两年内将保证其所有存款的安全,引发欧洲人纷纷把存款转入爱尔兰,使其他欧洲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危机更加严重。但在2008年10月的四国峰会上,英、法、德、意四国在对爱尔兰的“擅自行动”进行抨击的同时,却仍高调地要求欧盟放宽对成员国单方面进行经济救助的相关限制,以便各成员国拥有更多自行救市的空间。可见,此次金融危机给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以及欧盟统一市场的维持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使得欧盟竞争政策面临严峻的考验。
在危机应对中,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得追求本国利益的各国产业政策与着眼于欧盟整体利益的欧盟竞争政策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欧盟对竞争政策的严厉执法在提高欧盟各国行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的同时,也限制了各国的行动空间,例如,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对国家援助的控制。国家援助既是各国产业政策的组成部分和体现,又是欧盟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国家援助中的政府补贴、政府担保等措施都是常用的产业政策工具,这些措施见效快且效果明显,是金融危机中政府救市的重要策略选择。但缺乏协调性的各国救援措施可能因着眼于本国利益而对整个欧盟市场内的竞争秩序造成扭曲和损害,因而必须受到竞争法的规制。欧盟竞争委员会委员尼莉·克罗斯坚持认为对这次银行危机做出一个全欧盟范围内的回应会比单独行动更好,正如前文所交代的,她强调“竞争规则是危机解决方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阻碍”。她还说:“忽略国家援助规则将会诱使各国政府陷入补贴竞赛,这会使健康的公司因为其他公司获得了补贴而被排挤出市场。”[19]此外,欧盟在反垄断领域的严厉执法同样也对各国的产业政策构成了约束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