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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之应对与欧盟竞争政策

  

  (三)寻求共同行动的努力、行动方案及其效果


  

  2008年10月4日,在法、德、英、意四国首脑巴黎峰会上,德国和英国拒绝了法国提出为欧洲银行组建一个共同救助基金的建议(类似美国金融救助计划)。会后发布的联合声明称,各国共同承诺确保银行业和金融体系的稳定,但最终危机应对措施将由各国自行决定。然而,随着金融危机负面影响的不断加大,欧盟各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加强协调的呼声日渐高涨。为了加强欧盟国家在应对金融危机方面的协调,欧盟轮值主席国法国在2008年10月12日主持召开了欧元区历史上的首次峰会,寻求为共同应对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而采取联合行动。法国在一份声明中说,此次会议的目的是为欧元区成员国和欧洲中央银行拟定一份应对金融危机的“联合”行动计划。法国总统萨科齐表示,欧元区国家将首先强调内部协调,然后扩大到整个欧盟。这是继四国首脑会议后,法国代表欧盟为推动欧盟统一行动应对金融危机的又一次努力。会上讨论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同意由各国政府为银行再融资提供担保并向银行注资,以共同应对金融危机。根据会议发表的声明,欧元区成员国将在2009年年底前为银行5年期以下的新发债务提供担保,并通过取得优先股的方式向银行直接注资,以缓解银行因为信贷紧缩而面临的融资困难。


  

  显然,欧盟委员会在欧洲各国政策协调方面责无旁贷,在金融危机不断蔓延并入侵实体经济的严峻形势下,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1月26日出台了一项总额2000亿欧元的经济刺激方案,相当于欧盟各国生产总值的1. 5%,其中300亿欧元来自欧盟预算,其余1700亿欧元为各国“自救”计划的综合。这意味着欧盟成员国需平均拿出相当于本国国内生产总值1. 2%的资金用于实施各自的经济刺激计划。与以往首脑峰会不同的是,欧盟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政策“工具箱”,其中包括增加公共支出、减税和降息等财政与货币政策,每个国家可以从中遴选不同的政策工具,形成适合本国的政策工具组合。在统一的政策“工具箱”中既照顾到各国的客观实际,又能够在一个相对统一的框架下实现各国政策的协同。[6]根据欧盟公布的一份报告,截至2009年6月12日,欧盟各国已经批准了高达3. 3万亿欧元的银行拯救计划,包括3114亿欧元的资本注入,2. 92万亿欧元的银行债务担保,此外还有对银行流动性和融资的支持。[7]


  

  随着一系列金融救市和经济刺激行动的奏效,在经历了第一、二季度的迅速下滑和持续负增长的困难局面后,欧盟经济出现复苏势头。11月中旬,欧洲统计局发表的第三季度欧元区和欧盟27个成员国经济增长最新数字证明,欧元区经济增长0. 4%,欧盟经济增长0. 2%,均开始呈现走出衰退的迹象。


  

  更为引人关注的是,从各自为战到联合行动,欧盟在此次金融危机应对中始终坚持贯穿竞争政策,使得各项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受到了合理有效的约束,避免了过度扭曲市场机制的危险,堪称此次金融危机应对中欧盟举措的最大亮点。


  

  二、金融危机应对中欧盟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一)金融危机应对中的欧盟竞争政策


  

  显然,迅速蔓延的金融危机给欧盟委员会竞争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各国经济不断下滑的严峻形势,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金融危机占据各大报纸的头条,各成员国为应对危机纷纷通过国有化、增加注资、提供贷款、提供债务担保等方式挽救本国金融企业的紧急和混乱形势下,如何在坚持竞争法的基本规则,维护统一的欧盟市场和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同时,灵活高效地实施救市措施,使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相协调成为竞争总司当下面临的最大难题。


  

  到目前为止,欧盟委员会成功地把握了两者之间的平衡,使竞争政策的执行贯穿了金融危机应对的全过程——从产业政策的各自为战到联合行动再到逐步退出,也涵盖了竞争执法的各个领域——从救援及重建援助控制到合并控制再到卡特尔控制。毫无疑问,在此次金融危机应对中,欧盟竞争政策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正如欧盟竞争委员会委员尼莉·克罗斯所说,“竞争法,尤其是国家援助法,是金融危机应对方法的一部分,而不是问题的一部分。”[8]


  

  1.国家援助控制


  

  各国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金融救助措施,包括债务担保、提供贷款、增加注资等,大多构成了欧盟竞争法中的国家援助,必须经过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的审查批准。


  

  在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由欧盟委员会批准成员国提出的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紧急救援计划被认为是必要的。事实上,根据欧盟国家援助规则,在2007年成员国开始给予部分银行援助保障时,就已经可以看出金融危机的初步迹象。但初期,以英国投入公共资金对诺森罗克(Northern Rock)银行实施国有化为早期代表的救助措施所表现出的问题还相对较小。直到2008年秋季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的数量戏剧性地迅速增加,竞争总司所面临的压力也迅速加大。由于在将国家援助规则适用于为应对金融危机而采取的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当前危机下的特殊情况,且委员会必须确保这些措施不会对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产生不必要的扭曲或者对其他成员国造成消极的溢出效应,欧盟委员会在2008年10月13日发布了《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机构救助措施适用国家援助规则的通告》,对国家援助的原则、条件、期限以及调整措施等做出了规定。[9]12月8日,又发布了对银行资本重组的指引通告,在一些方面补充和扩展了10月份的《通告》。这两项指引的目的是为了向成员国表明欧盟委员会将如何对银行救助措施适用《条约》规定的国家援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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