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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后来通过引入第88条第2句解决了这一争议,因为据此一些权限可以让渡给欧洲央行,而且欧洲央行是独立的,并有义务对保障价格稳定这一首要目标负责。这样一来,通过在德国宪法上确立欧洲央行的独立性,从而辗转确立了德国央行独立性的宪法保障。[8]


  

  (四) 小结


  

  从以上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和立法解析可以看出,德国央行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而且其独立性是有明确法律保障的,被明文规定在德国的一般性法律中,即《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12条。该条所规定的独立性涉及联邦银行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德国央行据此享有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根据该条第2句的规定,联邦银行在履行其职责的前提下,有义务支持联邦政府的一般性经济政策。而且,第12条第1句将其享有的独立性限于“在行使本法赋予其的权限时”,也说明了德国央行享有的是一种功能独立性(funktionelle Unabh?ngigkeit),即以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职能为限。


  

  此外,在德国《基本法》第88条中引入第2句,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就整体的机构保障而言,淡化了德国央行作为联邦下设的一个机构具有的在国内宪法上的保障地位,因为随着其职责与权限让渡至欧洲层面,对其机构的保障也应该随之转移;另一方面,针对具体的独立性而言,辗转在德国宪法中确立了央行的独立性,因为过去对央行的独立性在宪法中没有提及,只规定在一般性法律中,而引入第88条第2句后,通过在德国宪法上提及欧洲央行的独立性,从而也确立了德国央行独立性的宪法保障。


  

  二、 欧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7条第1款,欧洲央行与所有欧共体成员国的央行构成了欧洲央行体系,而欧洲央行与加入欧元区[9]的欧共体成员国央行组成了欧元体系。在保障独立性方面,欧洲央行的制度构建基本上是德国意志的贯彻。


  

  下面将围绕法律基础、理论之争和司法解析这根红线来分析欧洲央行的独立性。


  

  (一) 法律基础


  

  《欧共体条约》第108条是欧洲央行独立性的法律基础,该条规定:“在依据本《条约》与《欧洲央行体系章程》的授权行使权力与执行任务、履行义务时,无论是欧洲央行,还是成员国央行,或者它们的决策部门的任何一个成员都不能寻求或接受来自共同体机构或部门、来自任何成员国政府、或来自任何其他部门的指示。共同体的机构与部门以及成员国的政府有义务遵循这一原则,并不得在欧洲央行或成员国央行决策部门的成员执行其任务时试图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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