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鉴定行为的规范化
鉴定行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属于个人行为。鉴定行为的规范化是司法鉴定活动规范化的基本内容。司法鉴定活动是由具体人员的执业行为构成的。这些人员的行为会直接影响到司法鉴定的质量。由于人的素质和性格是各不相同的,知识和经验的水子也是参差不齐的,所以,如果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每个人就会凭自己的道德素养、靠自己的知识经验去处理问题,司法鉴定工作的质量就很难保证,甚至会出现滥用职权、态意妄行等现象。在法治国家中,司法鉴定人员的行为都应该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笔者认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要有具体明确的执业行为准则,而且要建立有效的制度性保障机制。
(三)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活动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而规范性是正当程序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司法鉴定的程序也必须规范化。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鉴定而收集、提取检材或样本的程序要规范,如现场勘验程序和强制提取嫌疑人体液或毛发样本的程序等;第二,保管检材或样本的程序要规范,如保管痕迹物证或血液样本的程序等;第三,鉴定的启动程序要规范,包括申请鉴定的程序、决定鉴定的程序、委托鉴定的程序、复核鉴定的程序、鉴定救济的程序等;第四,鉴定的实施程序要规范,包括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的程序、验收检材和样本的程序、实施检验的程序等;第五,鉴定结论的审查程序要规范,包括鉴定人出庭的程序、法庭上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的程序、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认证的程序等。在这些程序中,有些是鉴定活动自身的程序,有些则属于与鉴定有关的诉讼程序。无论属于何种程序,实现规范化都对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四)司法鉴定方法的规范化
司法鉴定的方法与司法鉴定的程序有密切关系,但是鉴定方法并不等同与鉴定程序。一般来说,鉴定方法是决定鉴定结论的首要因素。方法科学,结论才能够可靠;方法不科学,结论就不可能可靠。由于司法鉴定方法往往都是以一定学科的科学技术方法为基础的,所以研究司法鉴定方法的规范性问题必须以相关学科的科学理论和技术方法为基础,必须针对不同种类的鉴定制定专门的方法规范,如法医学鉴定规范、法化学鉴定规范、法物理学鉴定规范、法生物学鉴定规范、法遗传学鉴定规范、法人类学鉴定规范、法精神病学鉴定规范等。另外,就司法鉴定的不同环节制定方法规范也是很有必要的,包括鉴定材料提取方法的规范、鉴定材料保全方法的规范、鉴定材料检验方法的规范、鉴定结论评断方法的规范等。司法鉴定方法的规范化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司法经验的积累,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方法会越来越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