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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体现了法治的精神,符合法治的发展需要。规范化以统一明确的规则为基础,有关人员只能‘按规则做游戏”,没有多少自由裁量权,也没有多少‘吹黑哨”的空间。因此,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可以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并进而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也可以帮助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审判人员抵制外界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司法的独立,防止和减少司法腐败、一在中国这样的‘关系社会”中,倘若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审判人员手中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当事人就会千方百计去‘找门路”,‘托关系”,甚至去行贿,以便有关人员在自由裁量时向他那一方倾斜。然而,如果法律规则都是具体明确的,而且是众所周知的,当事人便会知道找谁也没有用,便会减弱去‘托关系”和行贿的心理动力,司法鉴定人员就可以客观地进行鉴定,司法审判人员也就可以公正地进行裁判了。当然,要想真正实现司法鉴定的规范化,仅有统一明确的规则是不够的,还需要在社会中—特别是司法系统中建立起保障‘按规则做游戏”的有效机制。


  

  三、规范化是当前中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中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形成,在70年代末确立的。随着近20年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诉讼制度的变化,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其中,既有鉴定管理制度的缺陷,也有鉴定程序制度的缺陷,还有鉴定证据制度的缺陷。这些缺陷不仅导致了司法鉴定的混乱,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新世纪伊始,在社会民众的要求下,在人大代表的呼吁下,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内司委相继开始研究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完善问题,努力把司法鉴定活动纳人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终于通过了(以下简称‘决定”)。这项旨在‘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的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诚然,仅靠这一个决定并不能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所有问题,我们必须努力全面实现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化。笔者认为,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一面。


  

  (一)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


  

  司法鉴定管理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管色其二是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因此,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也包括鉴定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和鉴定人员管理的规范化。首先,鉴定机构是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专亚组织,鉴定人员必须在一定的鉴定机构中工作,因此,对鉴定机构的管理是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鉴定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鉴定机构资格审查的规范化;第二,鉴定机构注册登记程序的规范化;第三,鉴定机构违规处罚制度的规范化。其次,在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也是至关重要的。要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必须加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努力实现管理的规范化。鉴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也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鉴定人员资格条件的规范化,或者说,鉴定人员准入标准”的规范化;第二,鉴定人员注册登记程序的规范化;第三,鉴定人员违规处罚制度的规范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就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资格条件、注册登记程序和违规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还特别强调:‘司法行政部门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积极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上述规定为加强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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