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融企业集团概念之思考

  

  (二)立法评价


  

  综观国际立法和各国国内立法,可见控制包括形式上的控制和实质上的控制。其中,形式上的控制是指控制公司持有受控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实质上的控制是指控制公司能够对受控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策略等方面施加影响。大多数国家不仅要求控制公司持有受控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还要求控制公司能够对受控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等方面施加影响,而有些国家和国际组织仅仅要求控制公司在形式上能够控制受控公司,也即持有受控公司相当比例的股份。


  

  下文中笔者将详细分析形式上的控制和实质上的控制。


  

  1.形式上的控制


  

  依据部分国家立法,如果一公司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间接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即可认定该公司控制了另一公司,此即形式上的控制。譬如,美国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若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25%以上股份,则认定该公司控制另一公司。美国各州公司法一般将控制界定为拥有另一公司绝大多数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大多数可投票选举另一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份。丹麦公司法规定,若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过20%以上拥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则母公司可控制其子公司。


  

  由上文可知,美国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是以股份比例来认定存在形式上的控制,而丹麦公司法与美国各州公司法是以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来认定是否存在形式上的控制。笔者以为,要考虑到公司股东虽持有相对较高比例的股份,却由于部分股票没有表决权而无法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情形。只有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对选择公司董事、公司的财务、业务经营活动、乃至公司存续等事项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才能真正控制该公司。因此,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的标准更能客观地反映企业集团中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控制与受控关系。


  

  此外,应考虑到企业集团中一公司短期暂时地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的情形,即该公司购买并短期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并准备在近期内将其所持有的另一公司的股份出售,这一资本投资决策应在该公司购买另一公司的股份之前己经作出。若企业集团中一公司短期持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即使暂时达到能够控制另一公司的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这种企业的资本投资行为也不应视作控制了另一公司。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