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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资格终止”≠“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关于第(二)种情形的,代表提出辞职并不直接生效,必须要经过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乡镇人大会议决定接受辞职并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后,方能生效,并在公告后其代表资格终止。依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的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书面提出辞职,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人大代表辞职不能一辞了之,未履行法定程序,代表资格依然存在,没有失效,不能自行终止。


  

  关于第(三)种情形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代会的,必须要进行审查确认。出席人代会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如果代表无故不参加人代会会议,则无法实现人民委托行使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好应尽的义务,是一种失职行为。因此,法律对代表出席人代会有两方面的具体规定:一是“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代表法第七条);二是出现“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形,不是代表当选的前提条件,该情形出现其代表资格不能自行失效;而是强化对代表监督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刚性监督手段,只有依法审查确认的确属于“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形,其“代表资格终止”才能实现。当代表出现两次缺席人代会的,是否是“未经批准”?依照代表资格终止的相关法定程序,需要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报告,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确认,方可依法公告,这样代表资格才算终止,怎么说也不能“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试问庄根森:在未经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确认并公告的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形的人大代表,若出现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可以随便逮捕吗?答案是明确的,不能。因为,该人大代表的资格还没有依法终止。人大常委会依法公告终止代表资格,不需要召开会议审查确认吗?答案也是明确的,必须开会审查确认。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确认代表资格是否终止,难道不需要常委会组成人员表态或表决吗?答案也是明确的,必须表态或表决;因为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态、表决的结果,难道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吗?答案也是明确的,人大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结果都是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形成书面决定只不过是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一种方式而已,不能教条地认为:法律没有要求形成书面决定,就说人大常委会无权决定。人大常委会公告的前提,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会议集体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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