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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下)

  

  当然,并非客观规律就不能成为侦查认识的对象,有些时候侦查认识中客观规律也能成为认识的对象。比如,在许多次侦查抢劫案中,侦查员发现抢劫中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也有“规律性”——“大多数作案用的交通工具是不显眼的”(34),这也是发现了一规律。尽管如此,侦查认识的对象主要是特殊的“事”而非普遍的“理”,尽管偶尔也发现“理”,但发现“理”也是为了“以理则事”。同样,并非“事”就不能成为科学认识活动的对象,相反,科学认识活动常常要从“事”出发,才能获得对客观规律的认识。比如,正是通过观察和分析豌豆性状在杂交繁殖多代后发生的变化(系列事件),孟德尔才发现了遗传学规律;又如,正是通过暗盒中的胶片曝光了这一事件,伦琴才发现了阴极射线,并发现了阴极射线具有放射性这规律的。然而,科学中对“事”的认识并不是目的,目的是发现规律,认识“事”的目的不过是为了“以事明理”。


  

  2.所属活动类型不同


  

  二者所属活动类型的不同也体现在两方面:


  

  一方面,侦查认识活动可以是策略活动,而科学认识活动不可能是策略活动。科学认识的对象是客观规律。对于认识物质世界中的客观规律来说,自然科学家是有目的的主体,而物质世界是一个没有目的、没有意识的客观存在;所以,二者之间,只有科学家可以作出决定,而客观物质世界不能作出决定,所以根本不存在二者相互影响的问题,故认识物质世界中的客观规律的活动不是策略活动。对于认识社会世界和心理世界中的客观规律来说,社会科学家、心理学家、社会世界和特定个人都是有目的、有意识的主体;在社会科学研究和心理科学研究中,社会科学家和心理学家可以作出决定干预社会世界和特定个人,从而根据干预产生的结果推断某种规律是否存在,但社会世界和特定个人不应该作出决定对科学家的干预采取“应对措施”,否则会阻止或干扰社会科学家和心理学家认识相应的规律;所以,社会科学家和心理学家只会在被研究的对象无法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研究,或者告知被研究对象不要针对研究活动采取“应对措施”,而仅按照“自然状态”的要求行事即可。可见,不管科学认识活动的对象是物质世界中的客观规律,还是社会世界以及心理世界中的客观规律,科学认识活动都不是策略活动。


  

  另一方面,侦查认识活动是规范活动,而科学认识活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活动。科学认识活动具有规范活动的特点,但又与真正的规范活动有显著差异:其一,科学认识活动固然要遵守一些规范,比如,科学研究讲究创新,反对抄袭,这就是科学认识活动应当遵守的规范,但科学认识活动的目的不是遵守规范,而是追求真理。而且,科学认识活动中突破规范的行为并不必然使其丧失社会正当性,比如,尽管哥白尼提出“日心说”在当时违反了“规范”——宗教教义,但哥白尼的“日心说”却最终被宣布为合法;尽管达尔文的“进化论”也违反了“规范”——“创世说”,但“进化论”却最终作为科学被人们所接受。但在侦查认识活动中,其目的之一就在于遵守规范,同时,也不允许任何突破规范的行为存在的。其二,科学认识活动本身不实现任何社会规范。科学认识活动不但不以遵守社会规范为目的,而且也不以实现任何社会规范为目的,科学认识活动是为了发现客观规律,而不是为了帮助一定的社会群体去约束、惩罚违反规范的人,尽管科学家和科学知识可以帮助实现规范,但科学认识活动本身不帮助实现规范,但侦查认识活动本身却实现了一些社会规范。可见,科学认识活动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规范行为,尽管它具有规范行为的部分特点。而且,实际上,对科学认识活动不应当受到过多的社会规范约束,因为过多的规范会阻碍科学真理的发展,因此,社会越是文明,越是发展,科学认识活动受到规范的约束会越少。而对侦查认识活动来说,情况似乎正好相反,社会越是文明,它受到的约束反而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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