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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下)

论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下)


杨立云


【关键词】侦查认识活动;本质
【全文】
  

  三、侦查认识活动和其他认识活动的区别


  

  为了对侦查认识活动的本质有更准确的认识,有必要对侦查认识活动和其他一些认识活动进行区分。除侦查认识活动以外,其他领域的认识活动种类还相当广泛,因而,不可能将侦查认识活动同其他所有认识活动一一进行区分,只能将那些与侦查认识活动相似、相关的认识活动与侦查认识活动进行区分。与侦查认识活动相似、相关的认识活动大致有:历史认识活动、刑事审判认识活动、科学认识活动。现将侦查认识活动和这三种认识活动进行区别,区别的角度主要从认识对象、活动类型来进行比较。


  

  (一)侦查认识活动和历史认识活动的区别


  

  常常有学者把诉讼认识活动和历史认识活动相比较,认为它们很相似:它们都是对过去事件的认识。而侦查认识活动也是诉讼认识活动,因此,它和历史认识活动也相似。的确,在认识过去的事件这一点上,二者的确相似,但二者实际上却有着重要区别。


  

  1.认识对象不同


  

  侦查认识活动的认识对象既有过去的事件,又有正在发生的事件,还有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事件;而历史认识活动的对象是过去的事件、人物、制度、思想、社会状况等等。前面我们已经知道,由于发起侦查的模式不同,侦查认识的对象也会不同:在被动模式下,侦查认识的对象是过去发生的犯罪事件;在主动模式下,侦查认识的对象既有正在发生的犯罪事件,又有将来可能发生的犯罪事件。而且,侦查认识活动的认识活动集中于犯罪事件,对人物、制度和社会状况的认识仅仅是为认识犯罪事件而服务的,它们不会成为与犯罪事件同等地位的认识对象;因此,侦查认识的产物仅仅是有证据证明的犯罪案件。而历史认识活动的认识对象则不同,一方面,历史认识活动的认识对象仅仅是过去的事件,而不包括正在发生的和将来可能会发生的事件;另一方面,历史认识活动的认识对象不仅仅是事件,它还包括过去的人物、制度、思想、社会面貌等等,同时,它们还可以成为与事件同等地位的对象,因此,历史认识的产物不但有大事记,还会有人物志、制度史、思想史、社会史等等。


  

  2.活动类型不同


  

  侦查认识活动可以是策略活动,而历史认识活动不可能是策略活动。前面已经知道,侦查认识活动中,经常会出现“至少有两个有目的的主体”这一格局,而且在这一格局中,这些主体自己的决定会影响对方的决定,而对方的决定又会影响自己的决定,因此,侦查认识活动可以是策略活动。但历史认识活动不是策略活动,因为在历史认识活动中,不会出现至少两个以上的主体彼此影响对方做出决定的情形,多数情况下,历史认识活动仅仅是历史认识主体个人的目的活动,而不是历史认识主体和其他主体之间有博弈性的目的活动。所以,历史认识活动不可能是策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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