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现代公益诉讼产生发展的背景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二)有益的启示


  

  通过对西方国家公益诉讼制度产生发展的背景考察,对照公益诉讼在我国不断涌现的社会现实以及当前发展所遇到的瓶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以下有益的启示:


  

  1.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


  

  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公益诉讼也是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利益不平衡而产生的,其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西方国家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及做法可供我们参考。1然而毕竟国情各有差异,西方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难以全面反映我国的情况,所以在借鉴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与我国国情的契合。


  

  美国公益诉讼的主体从一开始就定位为个人,鼓励公民广泛参与。多元化与不信任是美国社会的典型特征,美国人相信,以个人、律师、团体为主体而进行的公益诉讼,是实现社会利益的最佳方式。虽然检察官也大量提起和参与涉及公益的民事诉讼,但并不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同样,在大陆法系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团体和个人,而非代表政府的检察机关。检察官在民事诉讼中的参与十分有限,仅限于婚姻无效之诉、申请禁治产案件等少数几个领域。正如“接近正义”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卡佩莱蒂教授所明确指出的,“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检察官其实不起什么作用。”[19]因此,西方国家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历史表明,虽然由检察官/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提起诉讼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是一种普遍现象。但其实,公益诉讼与检察官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自始便是两个独立的问题。[20]然而对于我国而言,虽然学界仍有部分争议,但是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特别的地位和特殊的优势决定了它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天然保护者,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而且,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社会公益的保护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于日渐增多的公益纠纷,相应的救济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了。我们必须尽可能拓宽可能的救济途径,规定更为广泛的公益代表人制度,而将最为有力的保护者——检察机关排斥出去明显不合时宜。此外,我们必须考虑到社会公益受到侵害而无人起诉的情况,此时,检察机关无疑是最合适的人选。因此,我国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时,应当允许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


  

  2.鼓励个人和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


  

  在西方国家,私人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不断增加,这种状况被大多数比较法学者认为是民事诉讼今后最主要的发展趋势。[21]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的方式最能够彻底体现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保证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是否能够在实践中真正推动个人提起诉讼,是衡量公益诉讼制度能否发挥良好效果的关键。对于我国而言,鼓励个人或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与赋予检察机关公益代表权都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这两种提起方式应当并行不悖、相互补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