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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益诉讼产生发展的背景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四)对美国公益诉讼的评价


  

  对美国公益诉讼的评价是多方面的。从有益的方面来看,首先,公益诉讼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公益诉讼可以为弱者或者被压迫者提供一种筹码或声音,以救济不正义。”[13]其次,公益诉讼让个人充当“私人检察官”,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有利于强化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再次,公益诉讼能够完善社会公共领域,有助于强化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对于行政权力过于强大的国家,其公民社会结构往往十分脆弱,公益诉讼可以作为从政府获取救济的替代途径,有利于发展完善公民社会的结构。


  

  然而,美国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面临很大的困境。首先,公益诉讼的社会成本过高。尽管公益诉讼对于解决大规模的集团侵害事件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但其适用条件较宽,较低的进入门槛容易导致滥讼,而且其复杂的审理方式可能会给司法资源造成大量浪费。很多时候,我们往往难以简单判断公益诉讼究竟是有益于社会和提高经济效率还是浪费社会资源和不经济。其次,公益诉讼可能使司法权过于具有能动性,而背离其权限范围,这对法治发展可能是相当危险的。


  

  必须明确的是,社会结构的变迁引发广泛的公民参与,进而带动公益诉讼的蓬勃发展,这样的发展趋势并不是美国所独有的,它实际上是一种一般性的公共问题和法文化,并且普遍存在于所有现代工业化的福利国家。这些国家虽然各自具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但都参与了现代技术革命,传统权威同样被日益削弱,个人主义不断成长和壮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同样地不断扩张。因此,公益诉讼在这些国家的发展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公益诉讼的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元化的推进,必将有更多的国家或自愿或被动地卷入公益纠纷这一漩涡之中。面对这样的发展潮流,否定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固然不妥,而对公益诉讼的盲目乐观也不切合实际。我们应当以积极而审慎的态度,稳妥地推动公益诉讼健康发展。


  

  二、对我国建立和发展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一)我国的社会现状


  

  以1978年末开始进行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我国开始进入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全面转型的时期。尤其是1992年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由微观领域的局部改革到宏观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大力推进和逐步深化,国家逐渐变更职能而有步骤地撤出本不应干预的社会经济领域,将部分权力归还社会,从而使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社会资源重新分配,原有利益格局和资源体系重新组合。在如此复杂的变革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健全等原因,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大量存在。


  

  正是在此社会背景之下,公益诉讼在我国蓬勃发展起来,一度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1996年,被媒体誉为“中国公益诉讼肇始人”的福建龙岩律师邱建东因为公用电话亭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多收了他6角钱而把邮电局告上了法庭,虽然因邮电局配合积极整改等原因撤诉,却启蒙了我国公民“公益诉讼”的意识。[14]一石激起千层浪,随后全国各地掀起了一股公益诉讼的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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