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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益诉讼产生发展的背景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三)两大有力保障:司法能动主义和律师的公益辩护


  

  1.司法能动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司法哲学,它促使法官为了推动新的进步的社会政策偏离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随着私法的公法化及社会法学派思想的影响,西方国家司法的过程非常明显地体现出了司法能动主义的特征。1937年罗斯福改组美国最高法院以后,法官在过去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极端消极保守的性格正逐渐被能动积极的性格悄然取代。[8]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在动荡的社会矛盾中主动承担了社会工程师的角色,通过判决的方式对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公民善良违法等宪法权利确立了普遍原则。此后,美国法院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济方面越加大胆起来,十分热衷于实现公民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权利。


  

  作为司法精英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方式,司法能动主义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不仅仅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这类极富理想主义色彩和自由主义传统的国家,就算是像印度这样的第三世界国家,也正极力张扬司法能动主义的大旗。[9]而一向对法官职权限制较多的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通过规定法官释明权等方式积极扩张法官的职权。基于对现实的关怀和对法律确定性、事实确定性的怀疑,各国均强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张对公益诉讼的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法官们贯彻司法能动主义,突破已往遵守既定的一般性规则和先例的严格约束,通过具体判例改写法律的历史,并将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到更广泛的公共政策领域。可以说,正是法官们有意识地推动了公益诉讼的发展。


  

  2.律师的公益辩护活动


  

  律师的公益辩护活动十分重要。首先,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是律师的根本价值。日本律师法1条规定,律师的使命是维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小岛武司认为律师“应该成为倡导公共利益的生力军”,社会迫切需要这样的律师——“即使没有特定的委托者,也能坚持不懈地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10]其次,从公益诉讼案件的特征来看,也需要律师的参与。公益诉讼案件大多涉及弱势人群,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力量具有天然的不平衡性,专业律师是延伸充实原告诉讼能力的一个最佳途径。再次,律师的公益辩护有助于使法律程序成为政治参与的一种替代方式,保护了那些在多数统治的政治中容易被忽视的价值和利益的责任。[11]


  

  自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美国律师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公益辩护活动(又称公益法运动),旨在为社会利益和地位上的弱者提供适当的、充分的法律服务。[12]后来随着政府紧缩预算、财团资助削减,公益辩护活动发展趋缓。但不可否认的是,律师辩护的拓展为公共政策的发展和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推动公益诉讼从而使一般人认识到其形成公共政策功能的原动力正在于律师的活动。没有律师的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的有序运行是不可想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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