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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视野下私人调解的程序和效力

ADR视野下私人调解的程序和效力



——以美国JAMS公司为例

李政


【摘要】美国调解制度兴起、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以及其被广泛运用到纠纷解决的各个环节和领域的程度令人称叹。无论庭内的案件管理程序,还是庭外的私人调解机构,都充分展现出了美国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强大作用。透过对美国最大的私人调解公司——JAMS公司的性质及其调解方式、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方面的考察和分析,可以使我们获得对中国民间调解制度如何发展的某种启发,特别是建立退休法官调解制度;发展民间调解,建立私人调解制度;赋予民间调解协议效力,保障调解协议的实施。
【关键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制度;私人调解
【全文】
  

  应美国麻省大学麦考麦克研究院和麻省法官协会联合主办的“民事诉讼合作项目”的邀请,我作为这个项目的一员,赴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参与了为期一个月的中美民事诉讼程序的交流和学习活动(2009年4-5月),亲身感受了美国当今ADR制度的发展情况以及有关的程序。特别是ADR制度中的调解制度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美国调解制度兴起、发展的速度和规模,以及被广泛运用到纠纷解决的各个环节和领域的程度,都令人难以置信。无论是在法庭内的案件管理程序中,还是在法庭外的调解公司,我们都能感受到美国调解制度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的强大作用。以JAMS公司为代表的美国私人调解已成为调解发展的一种趋势,当我们访问JAMS以及与参与JAMS公司的模拟调解活动时,我对该私人调解公司的性质、调解的方式、调解程序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也引起了我对中国民间调解制度如何发展的思考。


  

  设立一项制度需要大量的论证以及适合该制度生存的环境;一种制度的好与坏、是与非,也需要实践的检验。


  

  一、ADR及其全球化特征


  

  众所周知,ADR起源于美国,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翻译成中文的意思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等。对于什么叫“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 ”并没有固定的定义。ADR这个术语涵盖解决纠纷过程中一个广阔的领域,在这个领域内除了每种方法都是相对于诉讼的另一种选择外,许多方法之间几乎没有什么共同点。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官经常采用目前的ADR 程序或创造一种新的方法,以达到该法律纠纷的整体需要。为了涵盖这些新技术,ADR技术在不断地扩展。 [1]


  

  ADR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美国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发展起来的。此前美国的民权运动、越战、政治不稳等社会问题凸显,法院的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保险纠纷以及行政机构管制行为纠纷、集团诉讼案件增多,“诉讼爆炸”使法院不堪重负。诉讼的昂贵、耗时、程序繁复等固有局限性日益显露,在大城市,最简单的案件走诉讼审判程序可能花上几年时间,“在芝加哥法院审理的是8年前起诉的案事,在纽约,如果要及时审结所有案件,每个案子只能审理17分钟。另外,由于刑事案件的增加,民事案件只能暂放一边,在过去几年里,有十几个州的法院不得不暂时停止审理民事案件,更造成民事案件的冗积”;并且,诉讼“是非”、“输赢”的对抗式思维模式、公开审理等特点也不能令人满意;再有,设立行政机构的目的本来是处理那些面广量大、需要立刻解决的事务,可行政机构的办案程序也在变得司法化。美国人开始反思司法过程对于现实生活的作用,不仅是效率和经济问题,在实体问题上,法官和诉讼律师已经取代了当事人自己对于解决纠纷的控制;其实,很多案件重复出现,也并非所有纠纷都涉及法律原则,是否非走诉讼审判不可呢? [2]


  

  显而易见,人们已经认识到了美国司法体系内的拥塞和停滞,开始寻求诉讼以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即ADR。我们在美国麻州波士顿进行学习交流时,戴维·麦兹(David E. Matz)教授 [3]为我们介绍美国的调解制度时说:1970年以前美国只有劳工法院有调解,此外没有调解。……(美国)这个国家的法庭有两大问题,一是案件积压,多年以后才审理;另一个是法庭的费用昂贵。所以有些案件就和解了,并且认为应当在法庭里设调解员对案件进行调解。70年代美国开始了调解,法官的作用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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