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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二元结构

  

  总之,中国人民银行面对我国经济的“城乡二元结构”、“东西部二元结构”、传统产业部门与现代产业部门发展不平衡的二元结构、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显著不同的二元结构,在货币政策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区别对待,采取手段不同或力度不同的货币政策,而不能一视同仁,一律对待。货币政策的二元结构与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未必一一对应,但却有异曲同工之妙。货币政策二元结构理论的提出,对于深化对金融宏观调控法的认识,增强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促进包容性增长,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四、小结


  

  二元结构理论实质上是矛盾分析方法中所包含的“一分为二”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方法等。这种方法反对的是“一刀切”,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国情复杂、幅员辽阔的大国在制订政策时更应反对“一刀切”。当然,二元结构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33]此外,二元结构理论并非认为二元结构中只存在完全对立的两极。二元结构的假设,恰恰是要给出两端、边界,也就是给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34]因此,对于二元结构理论的理解不可绝对化、教条化。在笔者看来,生活在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大城市中的人大部分都是“富人”,生活在广大农村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人大部分都是“穷人”,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大部分都愿意为前者而不愿意为后者提供服务。大型企业大部分都是“富人”,中小企业大部分都是“穷人”,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更愿意为前者而不愿意为后者提供服务。因此,用二元结构理论来分析金融法,大体上是可以成立的。


  

  金融法的二元结构分析框架或模型,是经济法二元结构分析框架或模型的扩展。金融法的二元结构涵盖金融法的各个方面。笔者初步分析了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以期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促进金融包容。笔者主张,应完善金融法的二元结构,即在金融市场上,坚持微型金融与非微型金融、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在金融监管上,正规金融由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对非正规金融则要下放监管权;在货币政策调控上,要建立健全“区别对待”调控机制,根据不同的二元结构划分,实施灵活的、有针对性的调控政策。


  

  当然,并非所有既有的金融法二元结构都是合理的。随着时代的变迁,既有的二元结构有可能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二元结构理论所包含的“一分为二”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方法却是金融法制度设计和制度运作应该一直坚持的原则。


【作者简介】
邢会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See Panigyrakis,G.G.,Theodoridis,P. K.,Veloutsou,C. A. All Customers Are Not Treated Equally:Financial Exclusion In Iso-lated Greek islands,Journal of Financial Services Marketing,2002,No.7. pp.54-66.
See Tackling Financial Exclusion in Ireland,http:WWW.cpa.iepublicationspolicystatements2008_Policy_TacklingFinancialEx-clusionInIreland.pdf,2010-12-28.
参见张炜主编:《2009银行业法制年度报告》,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87页。
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第33页。
王保树教授将金融法的“二元结构”理解为,金融法既包括金融交易、金融组织法律规范,也包括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参见王保树:《金融法二元规范结构的协调与发展趋势——完善金融法体系的一个视点》,《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但是,笔者对金融法“二元结构”的解释则更为宽泛。
参见阿瑟·刘易斯:《二元经济论》,施伟、谢兵、苏玉宏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32页。
http:en.wikipedia.orgwikiFinancial_inclusion,2011-03-06.
无工作的增长,即较快的经济增长却不能带来就业的增长;无声的增长,即有些国家经济增长很快,但缺乏民主和自由;无情的增长,即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增长较快,但收入分配不平等却更加严重了;无根的增长,即经济增长伴随着民族文化多样性的消失,强制少数民族接受所谓的现代文明;无未来的增长,即增长伴随着自然资源耗竭和生态环境恶化。See UNDP,Human Development Report1996,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2-4.
例如,印度在其2006年公布的“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中把发展的基本目标定为提高经济的增长速度和促进增长的共享性,泰国把实现公平增长作为政府发展努力的基本要素,越南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也体现了共享式增长的思想。参见郑长德:《共享式增长理论研究进展》,《山东经济》2010年第3期。在我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于2009年11月15日在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第17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题为《合力应对挑战推动持续发展》的演讲以及于2010年9月16日在第五届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题为《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的致辞中都强调了包容性增长。参见胡锦涛:《合力应对挑战推动持续发展——在亚太经合组织第17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gov.cnIdhd.2009-1115content_1464956.htm,2011-03-24;胡锦涛:《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013content_21116459.htm,2011-03-24
See Ifzal Ali,Hyun Hwa Son,Measuring Inclusive Growth,Asian Development Review,vol. 24,No. 1,pp.11-31.
参见蔡荣鑫:《“包容性增长”的理念的形成及其政策内涵》,《经济学家》2009年第1期。
胡锦涛:《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包容性增长——在第五届亚太经合组织人力资源开发部长级会议上的致辞》,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0-1013content_21116459.htm,2010-10-13。
参见焦瑾璞:《构建普惠金融体系让更多人享受现代金融》,《今日财富》2010年第9期。
Financial Inclusion Is Key to Inclusive Growth:Finance Minister,July 23,2010. http:WWW.indiamicrofinance.comfinancial-inclusion-key-inclusive-growth-finance-minister.html,2011-01-06.
See ADB,Informal Finance in Asia,Asian Development Outlook 1990.& Prabhu Ghate,Informal Finance Some Findings from Asia,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例如,合会(标会)在祖国大陆通常被视为民间非法融资活动,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在1999年完成所谓“民法”债编修正时,专门增订“合会”一节,承认了合会的合法地位,并对其予以规范。参见黄震:《台湾“合会”法律制度之变迁》,http:WWW.financialservice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 id=840,2010-12-28.
See Schreiner,M. Informal Finance and the Design of Microfinance,Development in Practice,2001,vol. 11,No. 5,pp. 637640.
See CGAP:About Microfinance,http:WWW.cgap.orgpsitecabout,2011-03-24.
See CGAP:Commercial Banks and Microfinance,June 1,2005,http:WWW.cgap.orggmdocument-1.9.2572FN28.pdf,2011-03-24.微型金融是公认的消除社会排斥和金融排斥,促进金融包容的有效工具。See Microfinance Centre (MFC),European Microfinance Network (EMN) and the Community Development Finance Association (cdfa) ,From Exclusion to inclusion through Microfinance,http:WWW.mfc.org.pl,2011-03-24.
Mark Schreiner,Informal Finance and the Design of Microfinance,http:WWW.microfinance.comEnglishPapersInformal_Fi-nance_Lessons.pdf,2011-03-2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第2条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参见高晋康:《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中国法学》2008年第4期。
See Financial Inclusion In India,http:WWW.articlesbase.combanking-articlesfinancial-inclusion-in-india-2273939.html,2011-03-24.
参见霍华德·戴维斯、大卫·格林:《全球金融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Eric Duflos & Kathryn Imboden,the Role of Governments in Microfinance,June,2004,http:WWW.cgap.orggmdocument-1.9.2371DonorBrief_1.9.pdf,2011-03-24.
例如,《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See Robert Christen & Richard Rosenberg,The Rush to Regulate:Legal Frameworks for Microfinance,CGAP,April,2000,http:WWW.cgap.orggmdocument_1.9.2699OP4.pdf,2011-03-24.
参见国娇:《非洲国家微型金融的发展》,《国际金融研究》2006年第7期。
参见李虹檠、黄鹏:《中国货币政策效力的城乡差异研究》,《上海经济研究》2010年第8期。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第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http:WWW.pbc.gov.cnimage_publicuserFilesbangorgtinguploadFilepdf,2011-03-24。
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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