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融法的二元结构

  

  (二)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


  

  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需要金融监管作出相应的调整,在金融监管上呈现出相应的二元结构。


  

  在传统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下,针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等,往往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安排,包括监管安排,即在金融监管体制上呈现出相应的二元结构。例如,在我国,在股票的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上,发行市场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核准制来监管,交易市场主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实时监管”功能;在股票的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上,股票的现货安排在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监管,股票的期货(股指期货)则安排在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监管。


  

  然而在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下,在我国当前的金融法和金融监管实践中呈现的二元结构是:正规金融由金融监管机构(“一行三会”,下同)批准设立,并受其监管,在资本金、审慎监管、利率限制、审计和透明度等方面有严格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都是正规金融,在实践中被界定为“金融机构”。而诸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标会(合会)等都是非正规金融,在实践中被界定为“非金融机构”。它们的设立无需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有的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如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即可,如融资性担保公司、[22]小额贷款公司,[23]有的则无需任何政府部门批准,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金融机构都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而是有的由地方政府监管,有的由行业协会自律监管,有的则连自律监管也没有。这一思路扩展到证券市场上,场内交易市场是正规金融,场外交易市场(如我国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非正规金融。我国提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其实就是既要发展正规金融,又要发展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之所以要下放监管权,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是因为“民间”或“非正规”都意味着法律在此领域应保持最小的干预。这是社会对民间金融的期望和对法律的要求,在制度设计上隐含着民间金融自由的法律取向。[24]


  

  微型金融与非微型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在一些国家已经体现在了金融监管实践中。例如,在英国,财政部2004年12月发布了《促进金融包容》的战略文件。为促进金融包容,英国财政部还成立了一个规模为1.2亿英镑的“金融包容基金”。2005年2月,“金融包容专门小组”开始运作。金融包容专门小组经过调研,确认在以下三个领域优先促进金融包容:使用银行服务、使用可承受的贷款、使用免费的面对面的理财建议。无附属功能的基本账户制度也引入了英国,对于那些不能或不愿意使用基本银行账户的人,可获得一个邮政卡账户。2009年英国又通过了《储蓄账户法》,政府提供税收减免,鼓励低收入群体参加储蓄。在印度,2005年开始实施金融包容计划,低收入和贫困人口将获得一个“一般信用卡”以便他们能够便利地使用信用服务。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开展金融包容活动。此外,印度储备银行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确保适当的银行设施提供给所有的人,诸如开设地区乡村银行、自助小组、允许银行在农村地区自由开设分支机构、允许储蓄账户透支,等等。[25]在一些国家还有专门的微型金融法。例如,坦桑尼亚在其1991年颁布的《银行与金融机构法》中专章规定了微型金融公司和小额信贷;巴基斯坦于2001年专门制定了《微型金融机构条例》;乌干达于2004年制定了《微型存款吸收金融机构条例》;肯尼亚于2006年专门制定了《微型金融法》;俄罗斯于2010年7月制定了第151号联邦法律,专门对微型金融和微型金融机构作出了规定。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8月专门制定了相关文件对《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在微型金融中的适用作出了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的相关文件虽然对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有所规定,但基本银行账户制度还未建立,存款利息所得税对穷人和富人一视同仁。这说明微型金融监管与非微型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划分在我国还未得到充分体现。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