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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的二元结构

  

  三、以金融法的二元结构促进金融包容


  

  金融法体现了一系列的二元结构,包括金融市场体系的二元结构、金融监管的二元结构和货币政策调控的二元结构。以金融法的二元结构理论为指导,对这些二元结构进行适当的调适,可以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促进金融包容。下面分述之。


  

  (一)金融市场的二元结构


  

  对于金融市场体系,可以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以融资的时间长短来划分,金融市场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以金融的功能来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交易市场(二级市场);以所交易金融产品的交割时间划分,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以交易场所来划分,可以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等等。这些都是金融学上的传统分类,也可以视为金融市场体系中传统的二元结构。不同的二元结构划分基于不同时代的历史背景,满足不同的管理需求。例如,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划分基于金融分业经营的时代背景,并使其由不同的监管主体进行监管,即一般来讲,货币市场通常是由中央银行监管,资本市场通常是由证券监管机构监管,这一监管分工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专业化。


  

  为了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应该以是否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为标准,将金融市场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依照亚洲开发银行的定义,非正规金融是指不受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15]依此定义,正规金融是指受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资本金、储备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或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部门。这种二元结构划分的背景是发展中国家金融系统的二元性问题: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尽管试图“招安”或“剿灭”不受监管的“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但“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始终顽强地存在着。这一现实促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某些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16]而不是宣布非正规金融为非法。[17]于是,就有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划分。这种划分有助于拓展金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利于正确对待地下金融、草根金融、民间金融,充分发挥其对正规金融的补缺作用,同时限制其负面作用。


  

  为了应对金融发展的富贵化趋势,更应该以金融服务的对象为标准,将金融分为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根据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的定义,微型金融是指对贫困人口提供的基本金融服务,诸如贷款、储蓄、货币支付、微型保险等。[18]穷人不应该永远贫困。生活在贫困中的人们,与其他人一样,也需要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以运作其商业、增加财产、抵御外部冲击、降低管理风险。虽然每个国家关于微型金融的确切定义有所区别,但总体而言其交易单位额度通常很小(微型的),一般低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9]与微型金融对应的是非微型金融,即为一般民众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结构划分,有助于设计相应的制度,以促使金融机构更多地为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促进金融包容,实现包容性增长。[20]


  

  微型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不是相等的概念,但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两者的大部分服务对象都是在主流金融体系中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群体。微型金融既可以是正规金融,也可以是非正规金融。有的非正规金融服务的对象是贫困人口,在此意义上,它属于微型金融;但有的非正规金融服务的对象则是富人,如地下钱庄向民营企业家提供服务,在此意义上,它不属于微型金融。“非正规金融来源于草根的、自下而上的对适当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微型金融来源于捐赠驱动型的、自上而下的供应。”[21]因此,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划分以及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划分,各具其意义。微型金融和非微型金融的二元划分,更多的是为了促进金融包容。而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二元划分,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地方金融发展,当然,它也能促进金融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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