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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啸下的民事诉讼

  

  (五)积极采用调解方式


  

  调解本质上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解决纠纷,纠纷的解决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真正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愿的法院调解书既避免了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发展,又使得案件一般不必进人执行程序。[10]与判决相比较,调解是一种更有助于实现案结事了目标的解决纠纷的方式。近年来,我国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把调解作为首选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


  

  如果说,其他民事纠纷需要倚重调解的话,那些因金融危机引发的纠纷往往更需要调解解决。法院通过调解,找出双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解决纠纷的方案,使调解的结果,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又不至于让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因诉讼而一撅不振甚至加速其破产。


  

  在调解中,法院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既关注当前利益,又考虑长远利益,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换位思考,增进双方之间的相互理解,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解决纠纷的切实有效的办法。例如,对金融危机引发的劳资纠纷,法院就应当通过调解,使双方当事人真正意识到,在当前的金融危机下,只有大家都来分担危机的压力,同舟共济,才能共度时艰,获得双赢。


【作者简介】
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现代快报》2008年12月8日A12版、A14版的相关报道。
乔安娜·钟:《金融危机引发诉讼案件高峰》。
这些年,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一直在持续增加,尤其是珠三角、长三角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如截至今年6月30日,广东省法院上半年新收劳动争议案件39,767件,同比增加了24,338件,增幅达157.7%;其中,珠三角地区上半年新收38,381件,同比增长160.1%,案件数量占到全省的0.5%。参见《广东劳动争议案件井喷华为万人辞职被认定无效》。
韩国企业在未经清算的情况下逃离中国,可以说已经是老问题了。仅2007年一年,就有87家山东的韩企“半夜逃跑”,这一数字,是2000年的两倍多。金融海啸的出现,只是加剧了这种现象。参见《山东韩企外逃调查:高管上演集体大逃亡》,载httP://news.163/ 08/0327/07/48lA7PAN00()ll24J.html,2008年12月25日访问。
李克诚等:《江浙新政避免企业家“逃跑”),载《东方早报》2008年12月10日第1版。
参见张宽明:《江苏法院应对金融危机措施有力》,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6日第1版。
民事诉讼的实务表明,一旦法院对债务人成功地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债务人就会比较容易地接受调解,法院调解的成功率就会上升,民事纠纷也就能够通过调解尽快得到解决。
张宽明:《江苏法院应对金融危机措施有力》,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2月6日第1版。
章武生、杨炎炎:《我国群体诉讼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纠纷的快速解决符合当事人诉讼外的利益,它使得当事人能够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把时间用于工作和休息。当事人在决定是否在调解中做出让步时,往往会考虑到这一诉讼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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