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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啸下的民事诉讼

  

  金融危机还造成了劳动争议案件大量增加,法院在处理这些劳动争议时,同样需要借助社会力量,需要采用“诉调对接”的方法,委托工会调解或者邀请工会参与法院的调解工作


  

  三、处理金融海啸引发民事诉讼的具体对策


  

  (一)集中管辖


  

  所谓集中管辖,是指把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债务人的案件集中到某一个法院来。集中管辖既可能发生在诉讼阶段,也可能发生在执行阶段,前者是指把各原告针对同一被告已经在不同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法院也已经受理的案件集中到某一个法院来审理,后者则是指把不同法院已经受理的针对同一个债务人的执行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来执行。


  

  在审判阶段,实行集中管辖的目的在于便于法院掌握多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使法院在了解案件的整体情形的前提下对每个案件作出妥当的处理,便于法院统一采取保全措施,也便于法院对纠纷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在执行阶段,实行集中管辖旨在便于法院掌握各个债权人的情况,债务人需要清偿债务的整体情况,以便对各个债权人依法清偿、公平清偿。


  

  江苏法院针对因资金断裂、投资人出走等异常情形引起的多个债权人依管辖规定向不同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就采取了集中管辖的做法。江苏高院要求被诉企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及时报告省高院,由省高院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集中指定被诉企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者基层法院管辖。[6]


  

  (二)充分利用督促程序


  

  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较,督促程序是一种更为便捷、迅速的帮助债权人实现权利的使用范围,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30条第2款)


  

  在金融危机引发的劳动纠纷中,有一部分属于用工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对这类纠纷,只要用工单位有支付能力,法院就应当根据劳动者的申请,向用工单位发出支付令,以帮助劳动者尽快实现工资债权。


  

  (四)合理利用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是法院在判决前或者受理诉讼前,对那些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甚至依职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控制的措施。一方面,适时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仅有利于切实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有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7]但另一方面,诉讼保全措施也要适度地使用,对那些真正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债务人使用,并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如果运用不当,不仅会造成债务人不必要的损失,而且最终也会损害债权人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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