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金融海啸下的民事诉讼

  

  因此,对诉讼到法院的债权债务纠纷,法院仍然应当本着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审理,支持债权人合法的诉求。如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只要符合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法院就应当进行保全,不能因为被告是由于金融危机才拖欠债务,就拒绝原告的申请。


  

  (二)兼顾债务人实际状况原则


  

  所谓兼顾债务人实际状况原则,是指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既要切实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债务人的实际状况和实际需要,考虑到债务人的承受能力。法院在处理通常的债务案件时,固然也需要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实际状况,但与通常债务案件中不同的是,此次金融危机引发的债务纠纷,许多债务人原本是信誉很好的企业或商人,他们原先一直在勤奋、诚实地经营,一直在认真、严格地履行合同,如果没有突如其来的金融危机,这种良好的状态还会一直延续下去。对这样的债务人,应当给予更多的同情和信任,如果企业还有救赎的可能,要尽可能为它们提供救赎的机会,而不是简单地让其破产。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般性原则,即使在当前处理金融危机引发的民事纠纷中,法院也仍然需要坚持这一原则,兼顾债务人实际状况原则,则是处理金融危机引发民事纠纷的特殊原则,只有把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适当地结合起来,处理这类案件才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三)借助社会力量原则


  

  因金融危机诉讼到法院来的案件尽管表现为一个个具体的纠纷,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通常表现为债务人是同一个,但债权人来自四面八方,虽然产生债务的原因相同或者相异,但都是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这些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一些纠纷,债权人人数众多,提起诉讼时就有多数原告或者有多数潜在的原告。对这类纠纷,处理时需要格外地慎重,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对其中的一些纠纷,单靠法院一家之力,也难以有效地解决。法院往往需要当地党委、政府的协助,才能够有效地化解纠纷。


  

  在金融危机下,出现了一些企业主“弃企外逃”的现象。“弃企外逃”的结果往往使得大部分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使得职工工资不能支付,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对债务人有可能“弃企外逃”的,法院发现苗头后,要及时地向当地的党委、政府报告,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以防止其外逃。原告尚未申请财产保全的,要通过行使阐明权,及时提醒原告。情况紧急的,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已经“弃企外逃”的,也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以便在党委、政府的支持、协助下妥善地解决诉讼到法院来的群体性纠纷。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