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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海啸下的民事诉讼

  

  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3]有些年份,增加的数量还相当之大。金融海啸的到来,使得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增多。一些企业由于产品的销路不好或者服务的需求量锐减,不得不大量裁员、降低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拖欠员工工资,由此引发了大量的劳动争议。


  

  (三)投资人出走多发


  

  投资人出走,是指投资人非正常撤资,玩“人间蒸发”。在债务缠身,无力清偿时,为躲避债权人,一些企业主往往选择“弃企外逃”的对策。采取这种做法的,既有外资企业,如韩国设在烟台和青岛的一些中小企业主、企业的高管,在半夜里逃离中国。[4]也有国内的企业主,如据《东方早报》报道:最近,南京一家具有外资背景的快递公司负责人突然携款“失踪”,近40名员工集体失业。常州也接连出现多起企业主携资潜逃事件。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截至今年11月20日,该院共受理的资金链断裂、企业主出逃等异常行为而引发的诉讼达43件。这类企业主“逃跑门”事件,在浙江也屡屡发生。今年10月,绍兴江龙控股集团负责人陶寿龙神秘失踪;位于金华的房企浙江中港集团又传出老板丁庆平夫妇因拖欠2亿元银行债务而率领公司高管集体外逃的消息。[5]


  

  二、处理金融海啸引发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则


  

  金融危机已经引发并将进一步引发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这些诉讼案件尽管在类型上仍然可归于通常的民事案件,但它们发生的原因又具有源于金融海啸造成的经济不景气这一特殊背景,所以,我们在处理这些纠纷时,既要遵循处理通常民事案件需要遵循的原则,又要遵循一些与这类纠纷相适应的新的指导原则。在笔者看来,当前尤其需要强调以下三条指导性原则:


  

  (一)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既是我国民事实体法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法院通过对民事纠纷的审理和执行,帮助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司法的救济,这是法院的主要使命。这一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金融危机下的民事纠纷,主要仍然表现为拖欠贷款、拖欠工程款、拖欠职工工资等债权债务纠纷,这些纠纷的发生固然与当下的金融危机相关,但金融危机下的债权债务纠纷仍然是民事诉讼中的债权债务纠纷。在这些纠纷中,债权人还是债权人,债务人还是债务人,双方法律关系的基本面并没有改变。债权人并不会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就失去了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债务人也不会因为金融危机而豁免其债务或者有权推迟偿还其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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