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

  

  法国的检察机关具有相当广泛的犯罪侦查职能。检察官对于犯罪活动既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指挥所在辖区内的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法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司法警官以及司法警官助理在司法警官监督下,根据共和国检察官的指示或依自己职权,对案件进行侦查,侦查行动受检察长监督。[2]1998年司法部发布的新的改革方案增加了以下规定:当共和国检察官要求进行侦查时,他有权规定侦查的期限;在侦查中,司法警察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后,应立即通知共和国检察官。新法令还确立了对司法警官的评估和控制的制度,规定由总检察长建立关于司法警官评估的制度,每个司法警官的评估档案都要保存在他所属的检察长处。这进一步加强了检察机关对司法警察的控制。[3]


  

  德国的检察官是犯罪侦查工作的法定领导者。其领导作用主要表现为犯罪侦查过程中的决策功能,如决定采取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等,而具体的侦查活动则由刑事警察实施。虽然刑事警察在组织系统上隶属于内务部,但是在侦查活动中却要接受检察官的指挥。法律明确规定刑事警察是检察官在犯罪侦查中的助手。刑事警察启动侦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根据检察官的要求对某案件开展侦查;一种是发现犯罪或接到报案后主动开展侦查。在第二种情况下,刑事警察的权限仅限于初始侦查活动,随后应向检察官报告并请求指示。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只要获得了有关可能存在犯罪行为的信息,检察官就可以启动侦查程序。虽然德国的检察机关和警察机关共同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但是检察机关对于警察的侦查活动享有直接指挥权,警察对检察官具有服从的义务,而且应当“毫不迟疑地”把侦查结果告知检察官。[4]


  

  俄罗斯检察机关在犯罪侦查中的基本任务是查明案件情况,保证案件侦查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保证拘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依法进行,保护被告人、诉讼参与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利,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来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为了保证上述任务的实现,俄罗斯的有关法律规定各级检察长享有下述权力:(1)可以向侦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调取刑事案件的卷宗及有关犯罪侦察或侦查的其他材料,以便审查其活动的合法性,并有权撤销侦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决定;(2)可以就犯罪侦查活动的开展以及各种查缉措施和强制措施的运用,向侦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发布有约束力的指示;(3)有权参加任何刑事案件的侦察和侦查活动,而且可以在必要时亲自进行部分或全部侦查工作;(4)可以将侦察机关查办的案件调给侦查机关办理,可以将某个侦查员承办的案件调给另一名侦查员,也可以将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退回侦察机关或侦查机关补充侦查;(5)可以停止那些在侦察或侦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的侦察人员或侦查人员的工作;(6)有权决定是否立案侦查,是否中止侦查或撤销案件,是否结束侦查并提起公诉;(7)有权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搜查、扣押、邮电检查等侦查措施,而且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延长侦查期限和对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了保证检察长对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和领导,法律明确规定检察长依法向侦察机关或侦查机关发出的有关犯罪侦查活动的指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必须执行。[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