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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


何家弘


【摘要】 世界各国检警关系的主要模式是检察领导或者指导警察。这种模式符合刑事诉讼或刑事司法的规律,符合社会职业分工的规律和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但是,我国的检警关系呈现出一种独特的模式,即通常所说的“公检法”模式,其形成的原因包括三个方面,即“流水线”诉讼模式是其制度原因,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观是其思想原因,强调社会稳定是其历史原因。和谐社会语境下的检警关系,即检察指导警察的关系,应该是符合和谐社会需要与刑事司法规律、自身能够保持和谐和互补的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检警关系模式;检警合作
【全文】
  

  在我指导过的博士研究生中,有一位是澳门司法警察局的刑事侦查厅厅长,他的太太是澳门的普通检察官。当我问到他与太太的工作关系时,他说太太是他的领导。我听得出来,他并不是在开玩笑。后来他还告诉我,他也想考检察官,说得挺自然,透着“人往高处走”的心态。然而,我听了之后很有些惊讶。他的职务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正处级警官,为何乐于去当一名普通的检察官?后来我明白了,澳门检察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都比他这个厅长高,而且这恰恰体现了澳门地区的检警关系。对此,我感慨颇多。


  

  一、世界各国检警关系的主要模式


  

  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上,大概都是先有警察而后有检察官的,因为检察是较警察更为专业化的社会职业,只有待社会组织发展到较高水平时才会有这种职业分工。警察之基本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和打击违法犯罪,因此当人类的群体生活达到一定规模而且比较稳定的时候就需要有专人来行使这种社会功能。检察官之基本职能是追诉犯罪和维护国家法制,因此只有当犯罪达到一定程度而且国家法制比较完备的时候才需要有专人行使这项社会功能。由于二者都承担着打击犯罪和刑事司法的职能,所以检察官自诞生之日起就与警察有着密切的职业关系,而且在当今世界的很多国家中,检察官都可以领导或指导警察的犯罪侦查活动。


  

  美国的联邦检察长同时又是司法部的首长。在其麾下,不仅有联邦的刑事起诉机关——各联邦司法区的检察署,而且有联邦的主要犯罪侦查机关,包括大名鼎鼎的联邦调查局和联邦缉毒署。这些带有“联邦警察”性质的侦查机关在开展犯罪侦查活动的时候,自然要接受联邦检察长的领导。美国各州的地方检察官一般被称为当地执法系统的首长,他们不仅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工作,而且可以指导甚至直接指挥警方的犯罪侦查活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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