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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紧密联系实际

  

  其次,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兼顾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的研究。我们要加强对理念问题的研究,但重要的是要使之程序化、制度化。一味追求制造、宣传某些理念,对制度建构、程序设置问题避而不谈,其结果只能是堆砌辞藻,空洞无物,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做到将理念问题的研究推向深人,更不能对立法和实践有所帮助。


  

  近几年,我国学者掀起理念研究之热潮,研究成果丰富且具有建设性,但由于缺乏对理念的制度化、程序化的研究以至于研究成果很难被立法吸收,研究的价值大打折扣。事实上,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直来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学界基本认同改革应当强化当事人权利,加强诉权对审判权的约束。结合传统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特殊需要,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理念被提出。应当认为,这一理念突破了当事人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局限性,具有前瞻性。然而,无庸讳言的是,目前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依旧停留在宏观层面,而对如何具体配置当事人、其他诉讼主体以及法院之间的权利(力)的研究显然略显单薄。如何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理念贯穿于我国民事诉讼各项制度中,使得该理念丰满起来无疑巫待突破。事实上,类似的问题还表现在学者对调解、诉权等问题的研究上。这几年学术界对调解关注热情极高,学者普遍对调解的价值和作用寄于厚望,大量的文章、论著浓墨重彩地描绘了调解的美好未来却鲜有对调解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展开系统论述。调解制度在我国可谓“历史悠久”,然而,我们却不得不深思为什么至今规范调解程序的条文如此之少!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早已提出多年,然而,如何才能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进行真正科学有效的衔接,使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发挥解决纠纷的效果,对此学界的研究很不充分,具体的制度设计应当成为民事诉讼法学者下一步的研究重点。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理念已经深人人心,已有的研究成果最大的缺陷是忽视了将“诉权保护”具体化、程序化,而“立案登记”作为“诉权保护”的制度化体现却被讥讽为“立法的理想主义”!重理念研究轻制度设置的研究思路同样表现在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问题上,在此不再一一阐述。一味地追求理念创新,忽视具体程序制度研究和设计的学术研究思路是错误的,后果必然不堪设想。


  

  由此可见,我们既要对理念等宏观层面问题进行研究,也要它们作微观探讨。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才能使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并为立法和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研究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宏观和微观的关系。只有这样民事诉讼法学的活力才能得到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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