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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紧密联系实际

更加紧密联系实际



——民事诉讼法学展望

江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
【全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得到长足发展。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民事诉讼法学从过去的“轻中之轻”成长为备受关注的显学。三十年来,我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为民事诉讼法律的制定以及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可谓硕果累累,令人欣慰和振奋。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更加紧密联系实际:


  

  首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关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联系和互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是理论体系的构建,更重要的是从现实中发现问题和回答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理论体系的构建以及程序制度设计都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环境,盲目地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理论与程序制度的后果很可能是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我国的审判实践既是民事诉讼法学者从事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理论研究的归结。


  

  目前的现状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关注现实的程度不够,不能为审判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有些现实问题,如“判决书的买卖”、“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以及“业主委员会诉讼资格问题”等理应引起学者的注意和讨论,学界往往不能及时地捕捉发现问题并予以广泛讨论的契机,从而不能为推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以及法治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2007年3月28日,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在南京审结,法院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诉讼请求。民政局是不是适格主体?这个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权益时如何作为?“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面对日益增多的商品房纠纷,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亚待澄清,然而,对此展开深人研究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屈指可数!另外,对某些审判实践中新近创立的制度有待民事诉讼法学者展开进一步论证,并给予理论指引。在审判改革过程中,实务部门提出各种改革设想,如“判后答疑”、“委托调解”以及“诉调对接”、“诉前调解”等举措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这些改革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背后的诉讼法理是什么?面对实务界提出的诸多疑问,民事诉讼法学者却惜墨如金,未能积极回应,提供充分的论证,为实务部门提供理论帮助。缺乏理论指导的审判改革必然会走许多弯路。因此,民事诉讼法学学者要改变脱离中国实践情况、闭门造车的研究思路,真正从我国司法实践的问题意识出发,努力发现司法实践中的间题并结合实际地提出解决间题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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