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加强对“影子银行”离岸经营的监管。离岸注册和转移利润的便利,使得对“影子银行”们原本松散的监管更加接近于真空状态。诸多小小的离岸金融中心成为避税天堂,但“影子银行”实际经营所在地的政府不仅在税收方面损失巨大,监管方面更是“鞭长莫及”。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德国、法国、英国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强烈呼吁关闭离岸金融中心,除了打击毒品犯罪洗钱以外,上述原因是很重要的理由。但是离岸金融中心并非只是违法者的天堂,作为巨额资金的中转站,成为离岸金融中心促进了那些没有更多土地和劳动力、以至于不能获得足够的直接税收的地区的发展,而且其中一些地区还培养了国际金融领域的高端专业技能。因此,以消灭离岸金融中心的方式代替有效的法律监管,可能并不值得提倡。对“影子银行”离岸监管的难度关键在于税收信息的获得方面,如果能够达成一个各国通用的标准化税收信息协议,允许(或要求)税务机关共享信息,可以更加合理和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一些负责任的离岸金融中心已经在实践这种方法,如百慕大和巴巴多斯。
(三)控制“影子银行”业务风险的其他制度安排
包括建立各国监管机构人员的国际培训体制,提高监管者的业务能力;要求或建议各国以法律确认的方式建立金融咨询服务体系,使金融衍生品的潜在投资者在投资前能够了解投资产品的基础和风险,而不仅仅是可能的收益;建立金融消费者保险体系,可以强制性要求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参加相关保险;等等。
四、结语
如果回顾美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清楚地看到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影子银行”的发展壮大与金融危机中提出的加强监管需求,再次印证了这种互动性。秉持规避性创新诱因理论的凯恩(E.J.Kane)认为,当外在市场力量与机构内在要求结合,寻求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的时候,金融创新就会产生。当金融创新危及金融稳定,并使政府的货币政策不能实现预定的目标时,就又会产生加强金融监管的要求。[11]可以预见,因为危机而启动的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措施,今后还将继续面临金融创新的挑战,并在挑战中不断完善。
【作者简介】
秦岭,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本文取最广义的“投资银行”定义,即所有从事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参见Robert Lawrence Kuhn,Investment BankingThe Act and Science of High-Stakes Deal mak-ing,New YorkHacpec&Row Publisher,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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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机构通过每7天、28天或35天一次的拍卖会,将想退出的投资者的债券拍卖给新的投资者,退出的投资者获得经由竞价拍卖确定的短期债券利息。
David A.Vaughan,Comments for the U.S.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Roundtable on Hedge Funds,May 14-15,2003,资料来源httpwww.see.govspotlighthedgefundshedge-vaughn.htm,2009年3月28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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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保罗·克鲁格曼著,刘波译:《萧条经济学的回归和2008年经济危机》,154页,北京,中信出版社,2009。
历年来,在ARS市场上最大的承销商有瑞士银行、花旗银行、美林集团、摩根士丹利、高盛银行、摩根大通银行、雷曼兄弟,以及加拿大皇家银行,美洲银行和瓦可维亚银行。券商在承销过程中得到0.25%的佣金。自2008年7月以来,美国联邦政府和数个州政府对华尔街多家大型投行在ARS的拍卖、推销过程中严重作假欺骗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罚,而面对各路检察官的起诉,各大投行提出的和解方式包括接受罚款、以原价回购之前抛售的ARS、兑现散户投资者持有的ARS及帮助机构投资者售出ARS。随后美国市政债券规则制定委员会(Municipal Securities Rulemaking Board,MSPB)进一步加强了ARS和VRDO(Variable Rate Demand Obligation,活期可变利率票据)代理机构的披露义务。相关资料参见:httpfinance.jrj.com.cn2008081802441656213.shtml及httpwww.sec.govrulessmmsrb200834-58998.pdf,2009年3月25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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