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监管的制度结构:一是信息披露机制。信息披露事关公募基金会的声誉,也即公募基金会的生命线,必须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同等的要求,强制全部公募基金会建立起资金筹措和使用、内部治理等全部信息的披露机制,若有虚假、遗漏或错误则严惩重罚。二是税收调整机制。无论是着眼于公募基金会的资金来源,还是考虑到公募基金会的投资需求,通过税收影响和规范公募基金会的资金使用和内部治理都应当是一种主流趋势。我国目前关于公募基金会的税收管理制度过于单薄,应当借鉴美国联邦税法关于非营利法人的税收机制,建立起诱致性的监管规范。三是信用评价机制。公募基金会的资金筹措涉及整个公众,甚至牵涉政府信用,其资金使用则事关社会公益。因此公募基金会本身的资质、治理能力、管理水平对公众的影响极大,为了确保公众的善心能够得到保证,更为了在众多公募基金会之中构筑起竞争机制,应当建立公募基金会的信用评价制度,由独立的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募基金会的信用进行评价。四是针对公募基金会的问责机制。问责并不等同于简单的追究违法责任,问责是融合角色定位、说明回应和违法追究三大环节于一体的系统性的监管机制。对公募基金会的公益角色和组织角色应当客观承认并合理定位,通过常规性的“质询——答辩”流程构筑起说明回应机制,对公募基金会予以日常性的监管,当确定公募基金会有违法、违规或违反既定角色义务的行为,则根据既有的法律责任设置严格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此时应当允许相关当事人援用“业务判断规则”为自己辩护,对于恪尽职守且并无过错者,不应当追究其责任,避免不合理的惩戒形成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只有这种融合惩戒和激励的问责制,才真正契合道德色彩和组织色彩兼具的公募基金会。
其四,法律责任的设置:违法责任的设置可以遵循民事责任(赔偿)、行政责任(罚款、吊销执照、责令关闭)和刑事责任(具体责任人员的刑罚)的基本划分,另外也应该考虑到公募基金会兼具道德色彩与组织色彩、大型公募基金会往往承载政府职能的特殊性,设置特定的政治责任(引咎辞职、任职禁止)和社会责任(公开道歉、强制性义工服务)。
【作者简介】
冯辉(198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注释】
【参考文献】[1]税兵:《基金会治理的法律道路——<
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何遭遇“零适用”?》,《法律科学》2010年第6期。
[2]税兵:《非营利法人解释》,《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
[3]徐宇珊:《非对称依赖: 中国基金会与政府关系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1期。
[4]邓海峰:《基金会立法的缺陷与矫正》,《学会》200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