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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乱收费现象的透视与思考

  

  此外,就诉讼费用的负担来看,我国与其他国家也存有较大的差异。在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负担,不仅牵涉到在国家与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彼此之间进行的分配问题,而且还牵涉法院直接从当事人获取费用的问题。因此,这不同于外国的法院财政体制:当事人直接向国家纳入制度上规定应由自己负担的费用,而法院则主要从国库获得使审判活动得以进行的经费。一方面,我国法院从国库获得充足经费的情况还不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在民事诉讼制度上及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使法院和法官个人可能直接从当事人获取费用的机会或漏洞。而在这方面所发生的问题,实践中就表现为法院“乱收费”现象。“乱收费”现象虽然主要指的是某些法院和法官个人在违反民事诉讼收费制度上规定的行为,但是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有关收费的规范以及纠正违反行为的机制不完备或制度化程度较低不无关系。而且从更深的层次上讲,“这样的现象难以简单消除的现实似乎反映了一个国家(包括地方政府)、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围绕获取支撑诉讼审判的资源或分配有关的费用负担而展开博弈的社会过程,而且从现有的社会条件和功能上很难简单地断定或评价这种博弈过程本身是否完全有害无益。”因此,“在这样的现实面前,如果以比较完备的制度条件为前提,单纯地讨论是采取公共负担,还是当事人负担的原则,是强化败诉者负担,还是重新在胜诉与败诉的双方之间重新分配费用负担等问题,恐怕会显得不十分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1]应该说,上述分析是十分精辟的。在这一社会变迁和博弈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法院审判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正在不断提升,当事人对法院审判的需求,比在任何一个时期都显得更加强烈和迫切。但是,另一方面现行的体制又严重制约了法院审判功能的发挥,以致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许多令民众日益难以接受或无法容忍的现象,如地方保护主义和乱收费现象等,从而反过来又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尽管已有许多有识之士,乃至国家领导层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但似乎还没有足够的决心立即改变现有体制。因此,在中国一种体制的变革往往决非一朝一夕,而需要通过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中国司法体制的变革,同样如此。从法治发展的长远看,我们完全可以断定,中国的司法体制迟早会发生变革,但同时也应清醒的认识到这一变革的完成将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不过,决不能因为现有体制尚难以立即改变,而放弃对具体制度的建设。正确的做法是应积极稳妥地推进制度建设,以制度的完善来推进和加速现有体制的变革。因此,即使在现有司法体制之下,法律制度建设也并非无所作为。法院“乱收费”现象之产生,其根本原因固然是体制性的,尤其是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之下。但是我们仍然不能排除法律制度本身所存在的漏洞和不规范。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应当说在现有体制下仍不失为防止“乱收费”的一剂良方,尽管也许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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