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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乱收费现象的透视与思考

法院乱收费现象的透视与思考


文新;廖永安


【摘要】法院乱收费问题是近年来老百姓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与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一样,日益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并直接影响司法权威,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针对法院乱收费现象,本文从财政体制、收费规则的内容、收费规则制定的主体三方面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思路。
【关键词】乱收费;透视;思考;改革
【全文】
  

  一


  

  与西方国家诉讼费用制度相比较,我国诉讼费用制度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西方国家诉讼费用制度主要调整当事人费用的分担问题,而我国诉讼费用制度则主要调整法院与当事人如何分担审判费用的问题,尽管这笔费用最终也会涉及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担。对于这一点,我们从各个国家有关诉讼费用的构成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如德国和日本,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即审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在德国由于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因此,当事人费用中主要是律师费用。而日本由于不采用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因此,一般不承认把律师的手续费和报酬作为诉讼费,当事人费用主要包括当事人或代理人出庭费,制作和提出诉讼文书费用等。在美国,诉讼费用虽然也是由审判费用和当事人费用两部分构成,但每一部分的具体构成又与德日存在明显的差异。就审判费用而言,其仅指案件受理费,由于美国采取按件低额收费制,因此,这部分费用在诉讼费用中所占比例较小。而当事人费用虽然与日本一样,原则上也不包括律师费,却包括了在德日属于审判费用的一部分费用,即证人的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补贴费、法庭记录费、专家费等费用。应当说,这种差异与两大法系诉讼观念不同有很大关系,根据英美证据法上的理念,证人、鉴定人是当事人的证人、鉴定人,并不对国家负任何责任。这种认识来源于审判实务的一般理解,即法院所作出的裁判主要是依据过去的事实。根据美国联邦证据法,证人是代表当事人而不是代表法庭接受传唤的。当事人不仅要求自行提供一般证人,而且还要求其提供专家证人如工程师、医生、科学家、外国法律专家等,因为他们的作证最为有力。正因如此,这部分费用也就成了当事人费用的范畴。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同,一般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证人被认为是法庭的证人而非当事人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同样如此,因此为此所支付的费用属于法院审判费用的范畴。在法国由于推行司法免费原则,诉讼费用主要是当事人费用。总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费用制度既调整当事人和法院就公共成本的分担比例,也调整当事人彼此间就私人成本的分担比例。在美国和法国由于采取象征性收费或司法免费原则,审判费用在诉讼费用中所占比例很小,诉讼费用制度主要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承担诉讼的私人成本方面所形成的责任与风险关系,当事人由于缴纳审判费用而与法院之间形成的纵向关系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法院裁判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并不是为了上缴国库,而是用于补偿对方当事人的私人诉讼成本的支出。法官只是作为超乎利益关系之外的中立者,像裁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一样,对诉讼费用作出判决。而我国却不同。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两部分构成。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执行判决、仲裁和调解协议的费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而上述费用,按大陆法系国家的观点都属于审判费用的范畴。因此,我国诉讼费用制度实际上只调整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就承担诉讼公共成本所形成的责任和风险关系。我国这种把诉讼的私人成本完全排除在诉讼费用范畴之外的做法,从国际立法通例来看,可以说是绝无仅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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