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树立促进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并重的理念。与传统民法相比,商法更加注重保护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为保护交易迅捷,商法确定了契约定型化、权利证券化、交易简便化等制度。为保障交易安全,商法强调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规则。没有效率的交易安全,不符合市场规律;没有安全的交易效率,市场将是无序的。一方面,商事审判要依法鼓励和保护商事主体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树立有偿性判断思维,商事合同当事人对有偿还是无偿没有约定的,一般应推定为有偿;注重对守约方可得利益的保护,充分认识到可得利益赔偿并非是使守约方获得了额外的利益,而是对其正常商业利润和利益的保护。[8]另一方面,商事审判要严格把握商主体法定、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的要求,正确适用法律,强化对交易相对方的利益维护。通过准确把握和处理市场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之间的矛盾,既促使交易行为便捷,提高交易效率,又保障交易关系稳定,确保交易安全,促进市场诚信。
3.树立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理念。商事交易行为追求简便、快捷、灵活,市场主体的自由度很高。同时,为加强对社会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维护,商法对商主体的资格进行了较为严格的控制,形成了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商法还赋予商主体更多的义务和责任,这些责任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其中最为主要的是关于商主体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如公司法中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规定,债权人享有派生诉讼提起权的规定以及股东变更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规定等等。法律之所以对商主体的责任作更为严格的规定,主要是因为商法上的交易公平原则不仅要维护形式意义上的平等,还要注意维护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商事审判在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同时,要重视对商事主体资格的审查,注意外观主义的适用,尽可能维持商事主体及其内外部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加强对交易相对人权利的司法保护。
4.树立商法优先适用和尊重商事交易规则惯例的理念。商事审判中应当坚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注意商法的特殊规定,当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基于商事交易实践中对商事交易习惯的高度依赖,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赋予交易习惯以补充合同条款的一般解释性功能的效力。商事交易习惯是商事审判的法源之一。商事审判应尊重并重视行业组织章程,会计师协会和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并将其作为审理商事案件时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要充分关注和掌握最新的经济政策,并贯彻到商事审判中去。由于商事经济环境的变化发展很快,商事成文法相应地表现出滞后性。商事审判应在法律和政策面临冲突时进行正确的价值判断,作出合乎理性的判决,充分发挥商事审判对商事交易的规范和引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