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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区分原则下的商事审判理念探析

民、商区分原则下的商事审判理念探析


余冬爱


【关键词】区分原则;商事审判理念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商事审判中存在对商事纠纷案件特点的分析、对商事审判规律的探索和研究不够的情况,一些商事法官忽视商事审判内在规律,以传统思维模式处理商事纠纷案件,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践中,商事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的区别客观存在,如何尊重商事审判自身的客观规律,坚持符合商事审判要求的裁判理念,是每个商事法官必须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笔者试从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区别出发,在分析民事纠纷与商事纠纷、民事审判与商事审判差异性的基础上,探讨商事审判应遵循的基本理念。


  

  一、商事行为的差异性


  

  审判实践中,商事法官经常会遇到一些裁判困惑,譬如,对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违约方在守约方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亦应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法院应否支持或应否进行相应的调整等。这种困惑与我们在审判中不注意区别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之间的差异,进而导致民事审判与商事审判区分意识不强有很大关系。商事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共性,但又有其自身的特征。[1]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行为主体存在差异。民事行为大多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为基本主体。商事行为主体的外延要比民事主体小,并非所有的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商事主体。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被法律允许从事商事活动并办理了相关核准登记手续的民事主体,才能成为商事主体。[2]在我国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三种,主要是企业。


  

  2.行为目的存在差异。民事行为一般以满足主体的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因而大多为一对一的简单交易和偶一交易,交易完成后,很快进入消费阶段,行为一般只涉及两方当事人,交易链很短。商事行为以营利即资本增值为目的,商事交易表现为同宗交易反复大量进行,具有集团交易和系列交易特点,交易环节或链条较长,如生产者与消费者分离,商人在其中作为媒介,交易关系呈现出网络化和复杂化的特性,因而交易安全成为商事主体非常关注的问题。


  

  3.行为方式和形态方面存在差异。民事交易一般为现货交易,交易形态显现随意化、不要式和非技术性的特点。商事交易既有现货交易,又有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还有其他复杂的金融衍生品种的交易,交易形态定型化和技术化。随着商业的发展,为适应商事效率的要求,商事交易具有很强的要式性,格式合同大量出现;交易客体证券化,如票据、提单等;筹资行为股票化,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这种商事交易形式使商事主体意思表示的自主性融入交易秩序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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