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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法官司法能动性辩正

  

  1.改革量刑方法,量化罪刑关系。


  

  即对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进行量化分析,力图改变以定性为主的传统量刑方法,建立“以定量分析为主,以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1},所谓定量分析方法,即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细分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对各种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在基准刑的基础上进行一定比例的轻重调节。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1)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量化分析,实际上就是对法定刑幅度的合理细分。《量刑意见》将分则中的具体犯罪分为数额型犯罪与非数额型一般犯罪两种类型进行量化。总则并没有数额型犯罪与非数额型犯罪之分,但在分则中也是针对数额型犯罪与非数额型犯罪的不同特点确定量刑起点,并相应进行基准刑的增减。(2)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者从重的调节比例。《量刑意见》总则对刑法总则规定的诸如犯罪主体、防卫过当、犯罪未完成形态、共犯类型等量刑情节进行了量化,都规定得比刑法总则更加细致,以此作为确定量刑基准的前提。


  

  2.统一量刑步骤,确定量刑基准。


  

  首先,对于量刑步骤的确定,《量刑意见》总则第2节第1条规定,量刑分为三个步骤:一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二是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依法确定拟宣告刑;三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其次,对于量刑基准的确定,《量刑意见》总则第2节第2条则规定,“所谓基准刑,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同时,《量刑意见》第2节第2条也规定了确定量刑基准的步骤:一是按照该指导意见分则规定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二是按照该指导意见分则规定的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情节,对量刑起点进行调整,确定基准刑。


  

  (二)量刑规范文本中的刑事裁量权问题


  

  须指出,无论是上海法院的《量刑意见》还是最高法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量刑规范化模式与有的学者提出的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的基本原理是不同的{2},与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所进行的“电脑量刑”改革实践也有区别。有学者指出,“电脑量刑”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认为量刑就是刑的量化。而实际上量刑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通过对影响刑罚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与平衡,最后得出对犯罪人最适当的刑罚。如此复杂的综合平衡过程是电脑这样的程式化机器无法承担的,理应由人脑即法官来承担{3}。有学者通过比较分析指出,“电脑量刑”对非规范化的量刑要素忽略不计,用“一刀切”的定量分析方法消灭了刑事裁量的空间,而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对于刑事裁量权的把握更加中和,在定量分析方面既没有绝对化,又对非规范化的量刑要素进行了规范化的尝试和探索{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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