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改革中法官司法能动性辩正
——基于上海法院量刑规范文本检视
张勇
【摘要】法院量刑规范文本是由法院机关制定的“内部规则”;是对刑事裁量权力配置结构进行调整,而不是对其权力总量进行限缩。量刑活动中法院和法官的刑事裁量权有其重要价值,其核心在于法官的司法能动性。但法院的量刑规范化存在对法官司法能动性过度限制的问题。立足现行
刑法立法,对目前的法院量刑规范文本加以改进,适当缩小量刑空间,适度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解决量刑失衡问题的可行出路。
【关键词】量刑规范;司法能动;量刑基准
【全文】
为了破解量刑偏差或失衡的共性难题,各国进行了长期努力和探索。美、英等国制定了《量刑指南》以统一量刑标准,德、日等国也通过司法改革途径追求量刑的规范与公正。在我国,改变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通过规范法官的刑事裁量权以防止量刑偏差,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山东省淄博市法院等较早进行了改革尝试并出台了量刑规范文本。在各地法院实践和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在经过各地试点法院试行之后,从2010年10月开始在全国法院系统范围内推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和本地审判实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上海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上海法院量刑诉讼程序指导意见》。本文在专门对《上海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进行文本分析的基础上,就量刑规范化中法官的司法能动性问题进行反思。
一、上海法院量刑规范的文本分析
关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宗旨,《上海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意见》)明确规定,即为了避免量刑偏差,通过细化量刑标准,规范量刑裁量权,从而实现量刑均衡。由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是上海法院《量刑意见》制定的根据,两者在量刑方法步骤、量刑基准确定、量刑情节量化等基本内容上相差不大;但后者结合当地审判实际,也有不少变化和突破,总体上更趋于量化和细化。
(一)《量刑意见》的基本内容
在整体结构上,《量刑意见》分为总则和分则。在总则方面,规定了量刑的基本原则与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在分则方面,分别对不同罪名重点进行了量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