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张绍明
【关键词】工伤;双重赔偿
【全文】
【案例】丁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在获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后,家属还能不能按工伤保险规定获得工伤赔偿?2010年9月27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判决丁某所在单位支付丧葬补助金、工亡赔偿金共计157121元,并自2009年7月起每月支付丁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35.4元。7月10日,丁某的母亲和儿子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22万元,钢月公司赔偿107129元。该案的判决意味着,丁某家属依法获得了双重赔偿。
【问题】虽然江苏法院判令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上海也有相关案例,最高法院公报中亦有相关案例公布,但2008年武汉市中院和仲裁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第25条明确规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选择要求致害人按人身损害赔偿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承担责任。劳动者已获得民事赔偿的,对其相应医疗费、交通费、误工工资等明显重复的项目,不应再享受工伤保险的对应待遇。也就是说,武汉目前采取的是选择式,获得双重赔偿很难。全国情况是,发达地区容易,越是工伤保险支付困难的地方,双重赔偿越难。
【侵权和工伤竞合该如何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职工向第三人申请侵权赔偿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保险补偿,职工是否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该问题目前在国内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关键涉及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法律竞合关系。国际上一般有四种类型:
一为取代式,由工伤侵权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工伤者只能请求工伤补偿,而不能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
二为选择式,工伤者在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中选择一种请求;
三为兼得式,工伤者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又可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四为互补式,两种请求所得数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采用补偿式】我国因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导致的工伤采用补偿式。法律依据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和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关于“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规定,职工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侵权人为单位本身的,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后,可以就未获全部补偿部分再向所属单位提起赔偿主张。该规定的前提是工伤者是本单位的职工,并受到特别法规定的单位的安全事故和职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