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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结构性变革

  

  其次,会出现股东之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背离。基于股东在资本层面的“同质化”假定而推导出的股份平等原则,并不包含作为股权主体的股东在法律地位和权利行使上的平等,而仅仅表现为一种资本层面的抽象平等和形式平等。因为同股同权中能够相同的“权”,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至多只能是股东权中的收益权能的平等,其参与权能在资本多数决的规则下无论如何都是无法实现相同的。股份平等原则因其过度的资本拜物教特质而扼杀了股东平等所应有的人文关怀和实质内涵,基于股份平等的公司内部权力运行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了股东间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严重背离。


  

  最后,资本多数决原则易被大股东所滥用。诚然,多数决原则作为政治民主在经济领域的延伸,无疑是实现团体行为合意表达的一种最适当的选择。正如约翰?亚当斯指出的那样,“由于全体一致性是不可能的,并且共同的意见总是意味着多数人的赞同,因此不言而喻,少数人受到多数人的支配。”[15]


  

  但是,股份公司制度在采用这一规则时却对其进行了“资本化”的处理,将“人”的多数换成了“资”的多数。从表面上看,基于一股一权、股份平等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是符合股东平等的第一层含义——形式平等。但正是这种形式平等造成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实质上的不平等,资本多数决在实际运作中产生了异化[16]。即单一的大股东由于占据资本优势,完全可以对抗甚至否定众多中小股东的意志,从而使资本多数决原则成为大股东谋取个体私利的工具。


  

  四、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演进的理论基础与现实表现


  

  正当代理理论专注于对公司管理者常怀“利己”之心而时刻觑觎股东利益的代理问题进行严密防范之时,公司实践中的控制股东擅权盘剥之流弊却愈演愈烈。基于股东“同质化”假定的股份公司内部权力配置模式先天带有导致此类流弊之基因,因而在应对防范这些问题时自然会力不从心。伴随着哲学思维从个体主义向结构主义的转向,公司理论研究的视角也开始从偏重公司治理的共性问题向注重对公司个性问题的研究转换,这些都对股份公司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提供了许多极富价值的启示。在这一潮流下,股东“同质化”假定也就必然会失去其方法论意义,股份公司理论与实践的演进正在催生出新的、具有方法论价值的逻辑基础——股东“异质化”现实。


  

  (一)股份公司股东“异质化”理论的演进


  

  相对于比较成熟的股东“同质化”理论,股份公司股东的“异质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但实际上,股份公司股东的“异质化”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理论虚构,而是具有深厚的理论积淀,只是现有研究还没有对其进行很好的归纳而已。


  

  1.公司关联性契约理论与利益相关者理论


  

  传统公司法理论在分析公司本质时主要依赖的是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法人否认说等,但这些学说在关注公司整体存在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公司作为人的集合的性质,即公司的内部构造。同样,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也过分强调了公司的“资合”性质,而忽略了资本背后的人的要素。科斯开创的现代企业理论则将研究视角转向了对企业内部关系的分析上,在对人的关注上较之传统的企业理论前进了一步,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本质问题。如果说早期的传统等级模式仅仅是将股东视为公司的“所有者”或者“剩余索取者”,那么后来发展出的“合同的联结”模式,(注:公司作为“合同的联结”之概念由詹森和麦克林于1976年在其名作《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 andOwnership Structure》中第一次加以表述。更具体的论述,参见:Mel-vin A.Eisenberg.The Conception that the Corporation Is a Nexus ofContracts,and the Dual Nature of the Firm[J].The Journal of Corpora-tion Law,Vol.24,1999:825-826.)则被认为是“替传统等级模式加上了合同的点缀以创制通常指称的‘股东本位模式’。”[17]但古拉蒂(G.Mitu Gulati)教授等认为,上述两种模式未能考虑一个经济安排中的个体间合法的冲突性利益,因而都是不完善的,同时提出了“关联性契约模式”,该模式强调一个经济企业中的所有参与者之间复杂的互动,从而扩展了有关公司治理的分析视野,强调应关注证券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工人、供应商、消费者以及所有其他对公司发展做出某种经济贡献者之间的合作、冲突、竞争与妥协[18]。这一新的公司契约模式理论的创新之处在于,已经从单纯关注股东与公司间的一元关系发展到同时关注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多元关系。也就是说,给定的某个公司法问题不仅涉及到股东的利益,而且还包括了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在达成社会最优规则时,必须综合考虑到这些不同的利益[19]。公司关联性契约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和完善为股东“异质化”演进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即公司作为“关联性契约”集结体不但能够而且也应当包容不同投资目的、不同利益诉求、不同管控能力的“异质化”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和要求,从而在股东间以及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起从替代走向互补、从利益冲突走向合作共赢的良性关系,并进而推动股权关系从资本层面的一元化向协商基础上的多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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