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事前标准规则与事后标准规则的本质差异
究竟是坚持传统的事前标准,发挥财产规则的功能,还是转向事后标准,扩张责任规则的适用,答案最终取决于究竟何种标准能够真正降低交易成本,而对两种规则在交易成本上的比较,又需追溯到两者之间的制度差别。
财产规则与责任规则的本质差异,体现在权利的排他性上。财产规则坚持权利的排他性,要求他人只有在权利人许可的前提下才能利用该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排他性是贯彻事前标准的前提。首先,财产规则将客体作为一个整体,通过排他性为客体划定了一个明晰的边界,保证了财产的成本与收益在最大限度上内部化。在财产规则的保护下,权利人能够在事前对权利的利用进行精确的“成本-收益分析”;其次,排他性使第三人得以在事前获知权利的边界,权利的交易成本因此降低,最能发挥客体效用的主体得以通过契约获得利用该客体的权利。责任规则坚持事后标准,弱化了财产权的排他性,这主要体现在对交易条件的决定权上,该决定权又包括交易对象与交易价格。具有排他性的财产规则,使权利人能够自由挑选交易对象,并在与交易对象的协商中决定交易价格,一旦权利的初始配置由财产规则确定,第三方就不能再重新确定该财产的价值。相反,责任规则无从选择或限制交易条件或对象,改由第三方根据法定程序确定,当事人改变初始权利分配时,仅需依照财产的法定价值支付补偿金额即可。多数主张利益平衡的学者,坚持的即是一种事后标准,认为正是因为着作权的排他性,导致了权利人过分侵占原本属于使用者的利益,打破了着作权法构建的利益平衡,如要恢复利益平衡,应降低着作权人对权利客体排他性的控制力。{21}(P1082-1085)
3. 事前标准在着作权制度中的优势
在无法通过私人交易实现权利转让时,实现权利客体的最大效益只有两种途径,或者权利初始配置的对象即为最能发挥客体效益的主体,或者使权利的定价达到最优。{22}(P1075-1080)但上述两种途径都无法在着作权领域实现。就第一种途径而言,由于着作权主体之间复杂繁多的交易关系,权利的初始配置很难实现最优,因为信息产品的最终完成,需要各种不同的着作权在多个环节之间多次交易。例如,音乐在到达最终消费者之前,其诞生需要音乐作品创作者、词作者、表演者与录音制作者的合作;电影作为一种多媒体,也会结合不同领域作品的着作权,仅凭原始权利的初始配置,很难实最优利用。责任规则正是旨在实现第二种途径,即试图用法定价格来代替私人交易,以解决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然而责任规则的定价机制,在着作权领域很难达到预想的效果,其理由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客体的无形性使得对客体价值的评估在没有排他性权利的前提下无法实现。这使法定价格成为对信息产品的最高限价,阻碍了激励机制的实现。有学者认为,在定价问题上,采取法定价格的责任规则优于自由协商的财产规则,因为责任规则要求第三方确定交易的价格,这使得交易各方必须将涉及到定价的所有信息都加以公开,以供第三方根据不同利用方式界定价格。因此,比起建立在财产规则之上的自由协商,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成本将降低。{23}(P1029-1036)不过,作者仅在有体物财产领域论证这一问题,对于无形财产而言,这一原理并不适用。[4]有体物财产具有竞争性与排他性,其使用者的数量只能是确定的,而无形财产相反,其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决定了使用者甚至侵权人数量的不确定性,无论对于着作权人还是第三方来说,确定潜在使用者的数量极为困难。一旦着作权人对客体享有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使用者能够不经许可而利用权利,那么潜在侵权人的数量将急剧增加。所以责任规则在实施之前,使用者信息的不确定性,直接导致第三方无法需求定律来确定价格。与责任规则相反,财产规则在交易发生前即具有排他性,任何使用者都须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才能利用该权利。唯有当使用者对权利价值的预期高于权利人的定价时,交易才能够发生,权利人亦可通过对使用者数量的考量来科学地决定交易价格,双方都可获得生产者剩余与消费者剩余。责任规则的适用,相当于对着作权客体实施了“最高限价”,即立法者或政府确定了一个最高价格,企图保证交易能够顺利实现的一种简单办法。然而,最高限价往往造成信息产品在价格控制之下的短缺。由于限制价格,生产者失去了生产更多产品的激励,人们购买某种信息产品的需求超过了生产者的供给,市场供求之间因责任规则而形成缺口。
第二,责任规则在定价问题上的信息不对称,易导致寻租行为,且法定形式在程序上的复杂性使定价缺乏的灵活性。由于交易的定价由第三方操作,定价的决策或立法过程更易受到来自相关利益团寻租行为的影响。这种寻租行为会使第三方与相关商业机构之间产生一种共生关系,不但能为该商业机构带来利益,而且还将相关的成本强加于他人。从权利人一方看,寻租行为可能是提高法定许可的定价,对使用者一方而言,寻租行为则可能是放宽交易条件,扩张法定许可范畴。另外,责任规则中的定价一旦确定,任何更改都需要启动复杂的法定程序,因此,与瞬息万变的市场价格信号相比,责任规则的法定价格机制缺乏起码的灵活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着作权市场中有效率的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