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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结论的质证

  

  二、鉴定结论质证的原则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做出的主观评价,实质是一种陈述,因此鉴定结论本质上是一种人证,为保证证言的真实可靠性,就必须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的质证,在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时,必须遵循两个基本原则,即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陈诉,亲自听取双方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信。审判程序上应以言词陈述方式进行,其中包括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就事实主张和证据的可信性进行攻击和防御,必须以言词辩论方式进行[3]。鉴定结论质证遵循直接言词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确保事实审理者能够直接听取鉴定人的陈述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直接原则要求鉴定人亲自出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通过鉴定人的陈述,事实审理者可以从形式上确认鉴定结论所反映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包括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鉴定中有无私情等等,有利于法官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言词原则要求作为定案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以言词的方式提出,否则就不应被采信。鉴定结论要被作为定案依据,鉴定人就必须出庭作证,鉴定人在法庭上以言词的方式陈述自己做出的鉴定结论,接受当事人各方的质证,为当事人提供了质证的程序保证,特别是遭受鉴定结论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人及其鉴定结论的各个方面进行攻击,从而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二)交叉询问原则


  

  交叉询问原则是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提供证人的一方进行主询问,随后由另一方进行反询问的顺序,轮流对证人进行询问的规则。鉴定结论应遵循交叉询问原则的法律意义就在于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性。鉴定结论是鉴定人的一种主观认识,往往受到鉴定人的主观意志的支配,受到鉴定人认识水平、掌握的科学技术和理论的知识的限制,受到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的限制,这些都易导致产生错误的鉴定结论。通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人的询问和对鉴定结论的质疑,法官可以从形式上对鉴定活动进行全面的审查,确认鉴定结论所反映的案件事实的准确性,包括对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送检材料是否齐全,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鉴定人是否应申请回避,鉴定中有无徇私等等,从而最大限度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尽可能的实现实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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