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甲公司因故未能于2007年4月30日前通知张三到指定的银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亦未能于2007年4月30日前交房。张三与甲公司之间就交房、办证及给付违约金等事宜协商不成,酿成纠纷,形成诉讼。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甲公司仍未将本案讼争的“xxxxx小区”第x幢xxxx号商品房交付给张三。
本案审理中,甲公司法庭陈述称:2008年10月15日,张三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在甲公司的《退户确认单》上填写内容并签名。其中“退户事由”一栏的内容填写为“延期交房”。 同年10月18日,甲公司的置业顾问、营销经理、财务经理、主管领导先后在《退户确认单》上签名。此后,甲公司因故一直未能将《退户确认单》上确定的“应退房款”167188元给付张三。到了2010年8月20日,张三在一份致甲公司的《通知函》上签名。张三在《通知函》中称,鉴于甲公司没有在约定的一个月内退还全款,张三多次催促,甲公司总是口头表示没钱而不同意退款,特书面通知甲公司,现不同意再作退房退款方式处理,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张三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并依法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甲公司对张三的上述要求当然不能答应。在2010年11月18日,张三还曾向xx市商品房交易监察执法机构投诉,在其报送的《购房经过扼要说明》中,张三表明其要求是:“要么该公司(甲公司)按照原合同规定交房给我,要么就按照现在的市场购房价格退还房款。”2010年11月23日,xx市商品房交易监察执法机构相关负责人在张三报送的《购房经过扼要说明》上签注意见,安排市场监管科联系当事人协调解决问题。2010年11月25日,甲公司向张三通过“圆通速递·物流”寄送《办理退房手续通知》,填写的“收寄地址”为“xx省xx市xx区xx一路xxx号xx大厦x栋”,并注明联系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该《办理退房手续通知》的内容为:“张三:你与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xxxxxxxxxxxx),已于2008年经你本人申请予以解除,之后我公司多次通知你办理解除合同后的相关手续,但你一直未予办理。现我公司再次通知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相关手续,请予配合。特此通知。”
对于甲公司的上述说法,张三法庭反驳称:《退户确认单》上的签名“张三”,并不是张三本人所签,因而张三对该份《退户确认单》不予认可。甲公司迟迟不予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根本原因是因为甲公司擅自变更规划对“xxxxx小区”加层建设,以至于房屋于2008年才竣工。甲公司根本没有通知过张三办理银行按揭和退房退款手续,甲公司的通知邮寄地址居然为“xx省xx市xx区xx一路xxx号xx大厦x栋”,而张三确是一直居住在xx省xx县,因而张三不可能收到甲公司的任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