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廖永安;魏小凡;文新


【关键词】律师收费制度;改革;完善
【全文】
  

  律师是一种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职业,而当事人接近并利用司法机关往往要支付一定的报酬来购买律师所提供的这种“智力成果”。然而,在社会实践中,我国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因律师收费问题产生了诸多纠纷。究其原因乃是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本身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因此,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近正义,以及使律师事业能健康地发展,有必要对我国律师收费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现状及突破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两个大的阶段:


  

  (一)2006年4月13日《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颁布之前


  

  在这一阶段,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主要规范是:1990年2月25日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所颁布《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及《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这是一套全国性的律师收费规则,基本上采取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收费标准,而律师收费必须按此标准执行的模式。此种律师收费制度,对规范律师收费行为,改变我国律师收费混乱的局面,使律师收费有法可依,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收费办法过于死板,越来越不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发展的需要,显现出诸多弊端。


  

  1、律师收费标准不合理


  

  1990年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建立在将律师定位于“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基础上,律师拿财政的工资,身份属国家干部,其服务行为不是代表个人而是代表着国家和政府。因而,此标准是按照计划经济和事业单位的模式管理律师的产物,遵循低费原则。如解答法律咨询的收费标准为每件1~5元,刑事案件每件30~150元,民事案件每件70~150元。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GDP指数及物价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也发生了转变,一大批“二不四自”(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律师事务所应运而生,律师也由干部转为法律服务的“个体户”,律师事务所需要自负盈亏。在这种新的环境下,1990年制定的低费标准已经远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严重滞后。此外,就案件类型来说,相对于其他业务,尤其是民商、金融等业务,刑事辩护律师的收费相对偏低。


  

  按照案件的不同性质,通常划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不同类型。收费办法又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但是不可否认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种劳动,那么它的价值就应当由它所创造的价值和所付出的劳动以及所承担的风险来决定。这种主要是按案件性质而不是按律师付出的劳动来确定收费标准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大大挫伤了律师的工作积极性。统一的定价收费,将不同能力的律师收费标准限制在同一水平上,无法体现出“优质优价”的公平竞争原则,影响了律师的服务质量[1]。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