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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调解的既判力

论法院调解的既判力


廖永安;胡军辉


【摘要】关于法院调解的既判力,各国家和地区立法不尽一致。法国和日本的立法肯定了法院调解的既判力,而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则作了否定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院调解既判力的规定不明确。在学理上,对于法院调解的既判力有肯定说、否定说、限制说、部分既判力说和既判力限缩说五种不同的学说,其中部分既判力说是相对合理的观点,法院调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但不能产生预决效力。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院调解;诉讼上的和解;既判力;既判力根据
【全文】
  

  在农村逐步城镇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征地拆迁纠纷。且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湖南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A村和B村交界处有一占地10亩的水库和一座占地21亩的茶树山。2001年6月,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办的协调下以每年10万元的租金出租给金龙公司。2001年7月,A村和B村因水库和茶树山的所有权及10万元租金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并由A村起诉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的调解,A村和B村达成如下协议:A村和B村共同拥有两村交界处的水库和茶树山,收益平分。由于开发建厂的需要,2007年6月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对水库和茶树山进行征收,征收款额为110万元。在征收过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作人员在市档案局核实其他土地归属问题时,无意中发现有档案材料明确记载前述水库和茶树山归B村所有,B村得知此消息后,遂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两项请求:一是要求A村返还从2001年6月到2007年6月6年所分得的租金共计30万元;二是要求法院判决水库和茶树山的征收款全部归B村。在审理的过程中,A村提出主张:2001年7月关于水库和茶树山的归属以及所得利益分配办法的法院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据此从2001年6月到2007年6月6年所分得租金共计30万元为合法收益,不应当返还给B村,并且水库和茶树山的征收款110万元应当分给A村一半,即55万元。此案该如何判决?


  

  上述案例引起笔者注意的是法院调解的既判力问题。笔者认为,法院调解的既判力在本案的处理中起关键作用。因为法院是否应当驳回B村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取决于法院调解是否有终结诉讼的效力。而法院如何处理B村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则取决于法院调解是否有预决效力。目前,对于法院调解是否具有既判力,我国立法规定得不很明确,在理论探讨上,相关的研究成果也不多,从而使得应否赋予法院调解以既判力,成为我国民事审判实务部门颇感困惑的重要难题之一。因此,对法院调解的既判力展开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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