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经验地得出这样的结论:论证过程严谨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要大于那些对因果关系无法进行有力论证的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但是,对论证过程的判断,往往需要借助于专业知识。为此,建议我国也应当考虑为法官设立专家辅助人,可以一案一聘。
2.2.3结论中通说和新观点证明力的比较。专家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鉴定结论的产出。但是,在鉴定结论中,专家所表述的观点是通说还是非通说;是对他人观点的借用,还是自己的观点等差别,都会影响到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大小。
在美国,对通说证明力的判断,先后在两个重要判例中,经历了两次里程碑式的转折。先是在“Fryev.United States(1923)”一案中,法院认为:“只有在其所建基的原则,已经被充分地建立并获得了其所属领域的广泛接受(generalacceptance),专家证词才能够被法院所采信。”这就是美国著名的“广泛接受”原则。此后,“广泛接受”原则历经了70年的判例风雨而岿然不动。直到在“Daubert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1993)”一案中,“广泛接受”原则才受到了美国最高院的质疑。该案中,作为原告的是两名孩子。他们起诉被告(一家医药品公司),声称由于他们的母亲在怀孕期间服用了一种名为Bendectin的药品,造成了他们天生的生理缺陷。该种药品恰是被告所售。原被告双方都动用了专家证人。被告方的专家证人查阅了所有有文字记载的关于药品Bendectin和人类出生缺陷的流行病案例,共涉及到了30项已经出版的对13万名病人的研究。所有这些研究,没有一项表明该药会导致胎儿的畸形。原告方的8位专家证人,通过对动物的药物测试、对药理学的结构研究和对流行病数据的再分析,认定该药会和胎儿畸形存在因果关系。地区法院认为:原告专家证据中对流行病数据的再分析,并未发表或受到过严格的审查,且和之前同样以这些数据为基础的已发表的通行的结论相悖。此外,原告方专家证据中“对动物的药物测试和对药理学的化学结构研究”不属于流行病领域。因此,法院认定原告方的专家证据达不到广泛接受原则所要求的标准,判决不采纳原告方的专家证据。上诉法院也肯定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但是,此案在美国最高院阶段被发回重审,理由是“在联邦证据法中,(观点的)广泛接受并不是采信科学证据的先决条件[9]”。此案件在美国的专家证据理论中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广泛接受原则自此被拉下了原则的宝座。在英国《议定书》第13条第12款中,对不同学说的审查也有着相应的规定:“如果对受委托出具观点的总结,是建立在已经出版资源的基础之上,专家应当解释这些资源,并且,在适当的情形,说明与其持不同观点的发起人的资历,特别是当这些相反观点代表着一个已经获得很好发展学派的想法时。”
上述案例的价值是:法官在司法鉴定结论的观点审查时,应当注意通说和新观点的平衡。若出现两种观点的对立,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持通说的鉴定结论具有更大的证明力。但是,在持新观点一方所提出的论证足以推翻通说的情况下,应当认定新观点有更大的证明力。不过,目前我国与司法鉴定相关的效力审查体系的发展远未成熟,因此,应当特别强调通说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