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再审程序的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上,我们也应当贯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选择。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申请再审难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该及时再审的不能及时再审甚至长期拖着不审,严重影响了诉讼的效率价值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对司法的信赖。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修订,是以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为修订目标的。保障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既要保障再审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又要保障再审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审理。尽管再审案件大多比较疑难复杂,甚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比较尖锐,法院也应当严格遵循审限的法律规定,即使是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也不能久调不决,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法官树立了科学的司法理念,正确适用再审程序,确保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并通过再审程序来纠正生效裁判的瑕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一些涉诉信访的当事人就会转而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寻求救济,从而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减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
【作者简介】
刘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汉斯—约阿希姆·穆泽拉克.德国民事诉讼法基础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334.
三月章.日本
民事诉讼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29、543.
三月章.日本
民事诉讼法.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29、543.
高桥宏志.
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80-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