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树立科学司法理念,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的一项重要前提
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细化了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特别是延长了特殊情况下申请再审的期间,规定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完善了申请再审的申请程序和复查程序。《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于解决申请再审难,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将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当下,特别需要法院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确保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良性运行,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
第一,重新确立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的宪法基础应当是宪法中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再审程序的宪法理念就在于保障宪法中的公正审判请求权得以实现。公正审判请求权是公民的裁判请求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正审判请求权意味着任何人在法院对其与他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判的时候,都有权获得法院公正的审判。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裁判请求权包括公正审判请求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实际上,裁判请求权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逻辑前提。尽管我国没有明确将裁判请求权写入宪法,但是基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要求,我国公民应当享有裁判请求权包括公正审判请求权。公正审判请求权包括平等审理请求权、听审请求权等内容,公正审判请求权保障是判决产生正当性的重要基础,在域外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上,一般都会将听审请求权保障作为根据,如果听审请求权受到侵害,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之诉,甚至可以提起宪法诉讼。2007年我国修订《民事诉讼法》,也将侵犯听审请求权的情形作为再审的法定事由,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等。不仅如此,新《民事诉讼法》还将其他侵害公正审判请求权的情形列入了再审的法定情形,如“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