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裁量基准的制度定位

  

  可见,“功能主义”可以也应当成为行政自制这样一种新型控权理论的根基或最基本的理论支撑。迈向一种功能主义的行政自制观,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样的行政自制,作为推进中国行政法治发展的新路径,必将更加大有作为。


【作者简介】
周佑勇,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本文系本人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研究》(项目号08BFX020)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谓行政自制,是指行政系统或者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等一系列内设机制。该理论的提出,旨在为推进中国行政法治的发展而探求一条新型的行政自我控权路径。参见崔卓兰、于立深:《行政自制与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王锡锌:《自由裁量权基准:技术的创新还是误用》,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余凌云:《游走在规范与僵化之间——对金华行政裁量基准实践的思考》,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3期。
参见王天华:《裁量标准基本理论问题刍议》,载《浙江学刊》2006年第6期;王天华:《裁量基准与个别情况考虑义务——“周文明诉文山交警不按‘红头文件’行政处罚案”评析》, http://chenyuefeng.fyfz.cn/blog/chenyuefeng/index.aspx?blogid=429327,2010年1月17日访问。
参见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金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金市公通字23号。
参见《金华市公安局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点工作的意见》,金市公字36号。
《金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金政办发49号。
同注2。
2008年4月1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1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公布,自2010年4月17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09年7月4日起施行
Kenneth Culp Davis,Discretionary Justice,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1971,p.68.
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31条规定,“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参见周佑勇:《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4期。
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页。
周佑勇:《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6页。
2004年制定,2006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
See note 13, p.97.
周佑勇:《论行政裁量的情节与适用》,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
See note 13, p.111.
同注4。
哈特雷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对此,有学者专门提出了裁量基准过度规则化存在的弊端:(1)规则的膨胀致使行政人员无所适从;(2)大量的规则会使行政人员以规则为目的而忽视行政活动本来的目的;(3)大量的规则忽视了行政人员的能动性,从而将行政人员变成了规则的执行机器;(4)大量的规则会提高行政成本并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参见崔卓兰、刘福元:《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规则化》,载《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8页。
杭旅政法222号。
还有一种“公式化”的裁量基准也是不当的。例如,《<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就规定了一种罚款公式,即在风景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罚款数额=最低额(20元)+自由裁量度(1000元—20元)×(家禽数量/10 只)×100%(10只以上按最高额处罚)。按照该公式,养1只鸡罚118元,多养一只鸡多罚98元,养10只鸡以上罚999元。如此精细化的公式计算,实际上取消了个案裁量。
例如,前述金华市公安局《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关于“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兜底性规定,这对执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法定以外的其他严重情形,如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执法人员就拥有纳入情节考量范围的增补权,保证了最终的处罚结果更好地符合个案正义的要求。
例如,《苏州市交通局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情节较轻或危害性较小处罚3万元;情节较重或危害性较大处罚5万元;情节严重或危害性很大处罚10万元。”
参见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58页。
See Phillip•J•Cooper:Public Law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Englewood Cliffs, N. J.: Prentice Hall,2nd edition,1988,p103.
参见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页以下。
同注5。
同注3。
See note 13, p.65.
如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9〕3号)规定:“在(基准的)细化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市、县相应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同时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要在广泛征求、听取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划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具有可操作性。”
同注3。笔者于2009年7月23日-25日赴金华市进行的专门实证调研也基本印证了这一事实。
Russell L.Weaver.“An APA Provision on Non-legislative Rules”,In 56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2004),p.1187.
横川隆生:《审查基准、程序性义务与成文法化——有关裁量自我拘束的一则参考资料》,朱芒译,载《公法研究》2005年第1期。
朱芒:《日本<行政程序法>中的裁量基准制度——作为程序正当性保障装置的内在构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See note 13, p.102.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0月31日发布。
南京市文化局(市文物局)2006年5月12日发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工商法字〔2005〕16号。
同注17,第41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