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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争议中的原告资格

  

  综上所述,城乡规划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之下,隐藏着保障建设工程周边居民合法权益及防止滥诉和司法成本过高等诸多价值。如何运用现行法律依据中原告资格的判断依据,形成与城乡规划活动的特征相符合的判断方法,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作者简介】
凌维慈,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注释】“上海磁悬浮线路方案引起沿线居民争议”,新浪网2008年1月13日,http://news.sina.com.cn/c/2008-01-13/03211472936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2月16日)。
“广州番禺区建垃圾焚烧发电厂遭周围居民反对”,新浪网2009年11月22日,http://news.sina.com.cn/c/sd/2009-11-22/13301910301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2月16日)。
在最高院公报的指导性案例中有二件涉及城市规划诉讼的案件都是与周边居民的采光与环境污染有关。念泅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2004年第11期)和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2004年第3期)。
关于城乡规划是否可诉,我国学界存在争议,特别对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性质,从该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私人带来权利义务的影响,是否具有成熟性的标准,王青斌、刘飞等都提出了具有确认裁决性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具有可诉性,但主流的观点和法院在判决中采取的态度,仍然认为总规和控规等是抽象性的行政行为,只确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具有可诉性。参见王青斌:“论行政规划中的私益保护”,载《法律科学》2009年第3期。刘飞:“城乡规划的法律性质分析”,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时隔两年原浙大湖滨校区地块设计方案再次展出”,杭州网2009年12月15日,http://hznews.hangzhou.com.cn/ch ... content_2953458.htm,(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2月17日)。
1962年制定的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关于撤销诉讼的原告资格规定为“请求撤销处分或裁决的起诉,仅限于对于请求撤销该处分或裁决具有法律上利益的人才能提起。”(第9条)。
这里“第三方”在日本的理论上指的是行政处分相对方以外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我国的学理上有一部分学者从与“相对人”概念的对称性、“利害关系”中的“相关性”特点出发,使用“相关人”概念概括行政行为相对方以外的提起行政诉讼的人,这两个概念在表达提起诉讼的人是相对人以外的人这一点上是一致的。
从判例上来说,日本最高法院在1962年1月19日有关请求确认京都府公众浴场许可无效案件的判决中,首次有这样的表示。而在1978年3月14日有关主妇联合会果汁的不当表示案件的判决中明确地作出表述:“对该处分进行复议的有法律上的利益者即是由于该处分使自己的权利或者法律上保护的利益遭受到一定的或必然侵害的人。根据该处分所依据的行政法规范,不特定多数人的具体的利益并没有被一般的公益所吸收消解,这一利益就应作为属于个人的个别的利益受到保护,就是法律上保护的利益。”从而下级法院的审判也多采用这种说法。
参见宇贺克也:《行政法概说Ⅱ行政救济法》,有斐阁2006年版,第165页。
参见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下Ⅱ》,弘文堂2005年版,第129-130页。
参见古城诚:《定期航空运送事业免许と第三者の原告适格》,小早川光郎,宇贺克也,交告尚史,别册ヅエリスト《行政判例百选》(第5版)所收,有斐阁2006年6月版,第351页。
参见原田尚彦:《行政法要论》(全订第5版),学阳书房2004年版,第364页。
在《行政案件诉讼法》修改的先行程序行政诉讼检讨会中就有学者指出考虑利益受害的样态和程度基准存在不明确的问题。参见高木光:《救济拡充论の今后の课题》,ヅエリスト,第1277号,第16页。
参见田中二郎:《司法榷の限界》,杉村古稀记念《公法学研究下》所收,第727、 763页。
参见高桥滋:《取消诉讼の原告适格の拡大》,小早川光郎,高桥滋编集,《改正行政事件诉讼法》所收,第一法规株式会社2004年版,第32页。
以下案件事实和判决经过的整理,参考了下列文献:神桥一彦:“都市计划事业认可と周边住民の原告适格”,ジェリスト临时增刊No. 1313,第58页以下。久保茂树:《都市计划事业と行政诉讼》,ヅェ リ ストNo. 1222,第168页以下。阿部泰隆:《小田急高架化事业认可取消诉讼》,ヅエリスト瑕境判例百选No. 171,第86页以下。
参见森英明:“小田急诉讼大法廷判决の解锐と全文”,载于ヅェリストNo. 1310,第47页。
沈岿:“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司法裁量的空间与限度”,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Shen Kui,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2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2004).
参见念泗三村28幢楼居民35人诉扬州市规划局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1期)和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3期)。
参见董礼洁:“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的认定”,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都市法学习会上报告,2008年,未发表。See Dong Lijie, On the Recognition of Common Interests of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Report in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 (2008).
沈岿:“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司法裁量的空间与限度”,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Shen Kui,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2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2004).
沈岿曾在其论文中明确提出合法权益可以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权益”或“法律未禁止或反对的”,两者的范围明显不同。而杨寅也在论文中提出法律上利害关系应是实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予以保护的利益和权益。参见沈岿:“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司法裁量的空间与限度”,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杨寅:“行政诉讼原告新说”,载《法学》2002年第5期,第16页。See Shen Kui,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2 Peking University LawJournal, (2004).
朱芒:“论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的制度空间—以城市规划听证会为对象的粗略分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第53页。Zhu Mang, On the Institational spac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hina, 3 China Legal Science, 53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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