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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争议中的原告资格

  

  进而在2001年的林地开发许可撤销案件(最高法院判决,2001年3月13日,民集第55卷第2号)中,根据森林法的许可要件中规定开发行为要防止土砂的流出和崩坏、水灾等灾害的发生,最高法院运用了和川崎市开发许可撤销案件同样的判断框架,肯定一定范围内周边居民的原告资格。


  

  2002年最高法院在关于撤销建筑基准法上综合设计许可的案件(最高法院判决,2002年1月22日,民集第56卷第1号)中,认为建筑基准法上关于建筑物的容积率和高度的规定包含了保持良好的日照、通风、采光,并防止该建筑物发生火灾或其他灾害时蔓延至相邻的建筑物的目的,从而该项规定包含了以单个个人的利益保护因该建筑物倒塌、火灾直接受害的周边一定范围建筑物内居民的生命、身体安全的利益以及其财产权,肯定了会受到综合设计许可的建筑物倒塌、火灾直接侵害的建筑物的居民和所有人的原告资格。


  

  从原子核反应堆案件以来,最高法院在面对行政处分的根据法令用语抽象等问题的情况下,尝试通过判断与许可相关的设施的危险性以及一旦危险发生将对周边居民造成灾害的重大性,来肯定原告资格。


  

  判例上,对原告资格的判断基准,经过了从“法律上是不是保护”到“包含法律和关联法令,并考虑被害法益的性质,对原告资格进行合理的解释。”的变化。但是学说上对于是否应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也存在不同意见,反对意见认为撤销诉讼作为区别于机关诉讼、民众诉讼的诉讼形态存在,不应过分扩大,以致模糊这种不同诉讼的功能。[15]


  

  (三)2004年解释规定的出台与适用例


  

  面对法院判决中对原告资格不断扩张,为了进一步限制法院的裁量权,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在2004年的修改中,总结了上述法院判断原告资格的经验,在维持其第1款“具有法律上利益的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款规定,在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时应考虑的事项,反对机械地适用反射利益论,不仅要求依据直接的根据法令,而且将广泛关系法令的趣旨、目的、被侵害利益的状况都作为原告资格的考虑事项。


  

  早在1999年开始启动的行政案件诉讼法的修改检讨中,学界方面的建议试图突破第9条规定的“法律上的利益”的概念,而提出了“现实上的利益受到或将受到侵害的人”、“具有请求撤销的法的利益的人”、“与行政处分或裁决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等基准,[16]试图赋予法院判断原告资格时更多裁量的空间,然而这些建议在行政诉讼修改检讨会的过程中受到国家的行政官厅和地方公共团体的反对。随后检讨会将原告资格的方针调整为设定判断原告资格时的考虑事项。并在最后的修正案中基本维持最高法院在之前个案中形成的对原告资格“法律上的利益”的解释基准。2004年《行政案件诉讼法》修改时,在法第9条后增加了一款“法院对于处分或裁决的相对方以外的人,判断其是否具有前款规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时,不仅要根据该处分或裁决的根据法令的条文,而且要考虑该法令的趣旨及目的,以及该处分中应被考虑的利益的内容和性质。在这种情况中,当考虑该法令的趣旨及目的时,存在与该法令在目的上共通的关联法令,则要参酌关联法令的趣旨和目的,考虑该利益的内容和性质,此时,该利益受到侵害的样态和程度要与违反处分或裁决的根据法令而受到侵害的利益一并受到勘查。”即修改后新增的针对行政处分相对人之外的第三方的判断基准主要由考虑法令的趣旨以及目的、考虑该处分中应被考虑的利益的内容和性质这两项考虑要素,以及如何对这两项要素进行判断的具体手法的规定构成。


  

  其后,著名城市规划许可案件小田急案[17]对该解释进行首次适用。小田急案是日本近年来城市规划领域在原告资格和规划裁量二方面具有代表性的重要判决。在原告资格的认定上,法院首次适用了新制定的原告资格的解释。该案是关于根据东京都为了增加输送能力、减轻交通堵塞,作出的小田急小田原线喜多见站附近到梅ガ丘站附近铁道区间(以下称为“本案区间”)连续立体交叉化的规划变更决定,建设大臣向东京都核发了本案区间内连续立体交叉化为内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与本案区间内一部分相关的附属道路设置为内容的7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而居住在本案铁道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周边地区,但不具有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内不动产权利的X等(因为高架部分的土地所有权已经全部被购买或征用,所以这里的X等主要是与高架部分土地相邻的侧道部分的土地所有者以及高架沿线的居民),则向法院主张本案铁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于建设工程的方式,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不采用在环境影响、建设费用等方面更佳的地下式代替方案,而采用在任何方面都劣于地下式,给周边居民带来大量噪音危害的高架式方案,因此该城市规划在实体上违法,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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