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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民主化和公正化构造

  

  也有些地方立法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总体看还是透明度不够,群众无参与选委会成员产生的权利。如《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综上可见,无论我国目前的地方立法还是实践操作,选举委员会组织方面有两个鲜明的特点:第一,民主性不足,其组成人员主要是官员,包括党政和社会团体方面的负责人,一般公民群众没有参加选委会的机会。第二,担任条件不明确,容易陷入随意性。第三,公开性和透明度不足:大多数地方立法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很少规定或者规定很简单。选委会成员一般经过协商提名和任命两个过程,一般的公民没有机会参与。对于一般的群众来说,选举委员会基本上是无从知晓其产生过程。


  

  上述情况表明,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组织方面的情况离党的十七大的精神有一定的距离。如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据此规定,“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将要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有很多形式,就人大代表的选举来说,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构成情况对于整个选举进程影响非常大。而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组织和过程都游离在一般的民众政治生活之外,他们几乎无缘参与其中,既没有机会担任其组成人员,也没有参与其协商提名的机会。这种情况离“直接行使权利”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


  

  2.民主化改造措施


  

  笔者认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直接、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要求进行构造。第一,明确规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除了年龄、国籍和政治权利条件外,要增加规定,凡是其本人有意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不得参与选举委员会组织工作;其近亲属有人被提名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与人大代表候选人有其他密切利害关系的,如商业上的利害关系的。如果已经成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之后,出现上述情况的,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申请退出委员会,或者选民有权申请其退出选举委员会。第二,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应当注重民主性,应当尽快改变选举委员会单纯或主要由官员组成的民主不足的现象,让一般的公民代表能够成为选举委员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规定普通选民进入选举委员会的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第三,选举程序的民主化和公开化。让更多的民众参与到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产生的程序中来,如可以由选民提名相应的选民代表参与选举委员会的部分辅助工作;尽快将选举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公开化,让群众参与和监督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产生;尽快将其产生的程序规范化,改变目前随意化的现象。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几年一项重要工作,为下一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活动产生出符合民主化、公开化和透明化的新的选举委员会组织体制和机制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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