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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民主化和公正化构造

  

  一、选举委员会组织民主化的构造


  

  1.民主化不足


  

  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内容,主要包括选委会组织应当坚持的原则、组成人员的数量、资格,产生的程序等相关内容。目前只有少数地方性法规对此作了简单规定。从立法情况来看,只规定组成人员的数量,未规定组成人员的其他条件。如《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该条比《选举法》7条增加了组成人员的数量规定。但是,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何协商推选、如何任命,任命时须遵循哪些标准?如果选民或当事人对任命的选举委员会成员不服,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以下重点分析两方面内容和特点。


  

  (1)选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性不足


  

  从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来看,选委会组成人员主要是官员。如《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县、区、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县、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它上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据此规定,县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具有鲜明的官员身份,主要成员包括党委、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有关部门负责人。简言之,选举委员会均由官员组成。


  

  《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区、县选举委员会由十五人至二十九人组成,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区、县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镇选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办事机构。”该法规对选举委员会的规定表明,选举委员会由官员组成,排除了普通群众代表参与选举委员会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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