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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民主化和公正化构造

论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民主化和公正化构造


朱应平


【关键词】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民主化;公正化
【全文】
  

  本文所称的选举委员会是指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委员会制度主要涉及其组成人员的产生和职权等相关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上述条文确认,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组织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并规定了它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但《选举法》没有具体规定县乡两级人大选举组织机构即选举委员会成员如何产生,以及其所享有的具体职权等相关内容。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规定了选举委员会的职权,这些内容对于选举委员会的工作起了保障的作用。中共十七大报告强调政治的民主化和制度的公正性,这对于选举委员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2009年全国人大村常委会两次审议了《选举法》修正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将城乡人大代表由原来的1/4改为等比例选举。相信这一点很快在修订的《选举法》中得到实现。要使城乡人大代表的等比例选举得以实现,要使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民主、公正的原则得以落实,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一项比较紧迫的任务是对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的选举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完善选举委员会制度,提高其民主化和公正性,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依法、民主和公正执政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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